南京医保部门慢住院报销比例
一个治疗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300元;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在社区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2600元。
大病门诊,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基金支付80%,学生、儿童和大学生基金支付85%。
2、南京市医疗保险慢性病报销比例:
对在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进行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透析医疗费用限额为63000元/年,辅助检查药品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8000元/年。
3、南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各级80岁以上老年人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各级医疗机构对学生、儿童和大学生的资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和95%。
参照《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一个治疗年度内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规定支付,具体如下:
(1)整体门诊治疗。起付标准200元,一个治疗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医疗机构由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由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300元。8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全年基金支付限额提高10%。
(二)门诊高额费用补偿。在一个治疗年度内,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在社区医疗机构治疗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治疗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2600元。
(三)门诊大病治疗。门诊重疾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一个治疗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比例为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80%,学生、儿童和大学生85%。基金支付规定和支付限额如下: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恶性肿瘤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放化疗(指静脉或介入化疗),基金支付限额为1.2万元/年;
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肾癌和黑色素瘤免疫治疗、恶性肿瘤口服化疗(含分子靶向药物)、膀胱灌注、抗骨转移或晚期镇痛治疗等靶向药物治疗费用,自确诊之日起五年内,基金支付8万元/年。五年后仍需治疗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可延长治疗期限;
放化疗及靶向药物治疗以外的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为:前三年65438万元/年,第四个五年5000元/年,第六年及以后2000元/年。
2、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对在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进行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透析医疗费用限额为63000元/年,辅助检查药品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8000元/年。
3.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7.5万元,第三年7万元,第四年及以后6.5万元/年。辅助治疗的费用由基金支付:
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6000元;第三年4000元;第四年及以后2000元。造血干细胞(异基因)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的治疗期限为手术当年和术后第一年,治疗标准参照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相应年限执行。
参保人患上述门诊重疾疾病,经诊断或手术后当年发生的门诊重疾医疗费用,由基金按首年治疗标准支付。
4、血友病治疗。血友病(遗传性凝血因子ⅷ、ⅸ缺陷)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替代治疗的相应医疗费用,按血友病轻、中、重分别为654.38+0万元、5万元、654.38+0万元。
5、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疾病医疗费用最低起付标准为1,00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1,000元。
(4)门诊精神病治疗。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病、抑郁发作(中度或重度)、强迫症等精神疾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比例,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为80%,学生、儿童和大学生为85%。
(5)门诊艾滋病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受门诊免费抗艾滋病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及相关检查,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每人每季度1,000元的定额标准使用。
(6)住院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各级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各级医疗机构对学生、儿童和大学生的资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和95%。
一个治疗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因重特大疾病、精神病和艾滋病住院的患者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由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至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转院时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7)生育医疗。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和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个治疗年度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40%,基金支付限额为300元;住院分娩费用参照住院支付政策执行,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由基金支付75%。
扩展数据
参照《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符合本市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负责社会保险经办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经办机构”)办理。以下人员还需提供相关材料:
1、18周岁以上以学生、儿童身份参保的需提供我市高中阶段(含高中同等学力)教育部门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材料;
2、按本市居住证保险规定,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新生儿(12个月内出生)投保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身份证;
4.准新生儿参保的,需提供父母户口簿和身份证;
5.年内退役士兵、医保中断职工、刑满释放人员应提供退役、职工医保中断、刑满释放证明等相关材料。
参照《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每个参保人的年龄认定以本人身份证为准,认定时间截止到参保登记当年的6月5438+2月31,年中参保人的认定时间截止到上一年的6月65438+2月31。
根据《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缴费,缴费年限为2008年2月25日11至1。在规定缴费年限内办理完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待遇享受年限为次年1。
大学生原则上按学制缴费,按年缴费标准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间为9月1日至10月25日,待遇享受期间为学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高校应在缴费期间组织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相关业务。上述待遇享受期统称为“一个待遇年度”。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