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操作流程,保证协议的有效性和毕业生的合法权利,维护学校声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包括:协议的发出、接收、签署、验证等正常程序的规定,违约、无效、灭失等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定。
第3条就业协议的发布、收集和保存
1.根据学院上报的应届毕业生名单(除延学制、在职委外、直管研究生),学院统一核对整理毕业生数据库,统一分配就业协议号,学院严格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为毕业生发放就业协议。
2.负责学院就业的老师统一签收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以及学号、协议号对应的表格。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学生领取协议前,必须由学院妥善保管。
3.学院统一发放就业协议,毕业生亲自核对学号和协议号,并签收。每位毕业生只有一份协议,不得丢失或相互交换。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学生收到后必须妥善保管。
4.协议书* * *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复印件(白色)、学生复印件(红色)、签证注册单位复印件(蓝色)、参考复印件(黄色)。
5.如果出现毕业生,未能通过学校的第一、二、三次考察;出国;如果研究生被这三种情况之一录取,学院老师要及时收回学生的协议书,交回学校进行招生,统一处理数据库。
第四条协议的签署
1.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本协议经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直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双方同意解除协议(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解除协议)。
3.如填写甲、乙双方信息,不得遗漏:
1)甲方信息:除公司名称、性质、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外,还应准确填写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和信息登记号。没有信息登记号的,要及时办理;档案的接收由单位决定。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的,直接发给单位。没有权限的,可以由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户籍所在地街道、区县职业介绍机构保管。
2)乙方信息:除个人信息外,产地应填写所在省(如江苏)或直辖市(如上海)。在派出所填写落户地址和落户时要注意:
A.一般毕业生(户口未由原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填写现户口所在地及对应派出所地址。
B.户籍迁入学校的毕业生,需要在上海市亲属户籍所在地落户的,应当征得亲属和所属派出所同意,填写亲属户籍所在地和相应派出所的地址。(非上海生源按市教委规定的落户政策办理)
C.郊区毕业生需在单位指定的接收单位或集体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填写单位地址或接收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及相应派出所。(非上海生源按市教委规定的落户政策办理)
3)协议违约金原则上以正式入职时第一个月工资为上限。
第五条就业协议的验证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到学院开具《毕业生就业部门鉴定意见》表(已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除外)。
2.登录网站填写电子聘用协议。
就业协议号和学生证号应与网上电子版就业协议中的信息一致。网站的具体功能和操作方法请参见“上海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网站介绍”。
3.毕业生持完整的四联协议和学院出具的《毕业生就业部门初审鉴定意见》(已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除外)到校招办办理鉴定手续。
4.毕业生与单位签订协议后,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前来核验。超过期限的,必须说明情况,不得以此作为违约的理由;认证通过后,“用人单位联”送用人单位保管,“学生联”由学生本人保管,“认证单位联”由学校招办保管。
5.毕业生可以在验证前随时修改协议内容,验证后不能修改。毕业生在网上登录时要认真核对协议内容,如有错误及时申请修改,否则报到证的错误会影响学生向单位报到。协议认证后,不允许二次认证,学生可以随时在就业计划数据库中查询自己的协议记录信息。
第六条委托他人办理聘用协议鉴证。
委托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委托人身份的相关证明到招聘办办理验证手续。手续同第五条。
第七条违反协议
1.发包人违约:按协议原法律效力处理。
2.毕业生违约:按原协议法律效力处理。
3.毕业生与单位协商解除协议。
毕业生携带原用人单位解除协议证明和已签订的协议一式四份,到学校办理新协议(缴纳协议费用),网上变更协议号。重新签订雇佣协议。
第八条聘用协议无效。
因污损或损坏,可携带原协议一式四份到招聘办办理新协议(缴纳协议工本费),网上更改协议编号。重新签订雇佣协议。
第九条聘用协议遗失
如果协议因任何原因丢失,需要重新申请,应写一份情况说明(确保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协议),并作为学生诚信的依据。然后,网上改协议号,再签就业协议。
第十条协议的有效性
协议可以使用到毕业后两年。
第十一条登记卡或在沪就业通知书(非沪籍学生留沪就业,下同)打印。
1.每批毕业生离校前,学校会统一印制报到证或《上海市就业通知书》。报到证或在沪就业通知的数据以就业网中心通知公布的协议核查截止时间为准。
2.毕业生在学校办理报到证后核实协议的,学校出具在上海打印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的申请,学生本人携带协议和毕业证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在上海打印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
第十二条在上海发放登记卡或就业通知书
上海市报到证或就业通知的发放时间、地点以就业网中心公告栏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在沪登记卡或就业通知书。
1.上海市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为一个月(自打印报到证之日起)。毕业生在上海领取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到。
2.《进沪就业通知书》第二联由毕业生本人保管,用于办理居住证和入境手续。
第十四条注册证书的备案
1,统一印制的报到证第二联由招办或学院档案室存档。
2.学生自行打印报到证的,交档案室备案,并附协议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报到证或在沪就业通知书的更正。
毕业生取得的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信息有误的,由招办出具打印的报到证证明(备注栏注明更正信息),并将错误的报到证(一式两份)或就业通知书(一式两份)带至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更正打印。
第十六条遗失在上海的登记卡或就业通知
毕业生遗失报到证或《上海市就业通知书》的,由招办出具打印的报到证证明(备注栏注明遗失),并携带协议到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重新打印。
第十七条上海市外派就业登记卡或通知。
1.毕业生在领取报到证或上海市就业通知书后因违约被改派的,由招办出具打印报到证的证明,并携带与现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及报到证原件(一式两份)或上海市就业通知书(一式两份)到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打印。
在上海取得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后的默认改派仅限于当年毕业生,否则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不接受改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