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已给13学生退学。学生们会怎么样?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一)其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训环节)累计达到20学分以上的(已补考并通过的课程不再计算);(二)在读时间达到其基本学习年限,应修而未修,不及格课程(含实训环节)累计20学分以上;(三)在最长学习期限内不符合毕业、结业条件的;(4)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录取的学生连续两个学期达不到学校主管部门的培养要求(具体要求按团委、体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五)休学期满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学,或者申请复学但经审查拒绝复学,已达到最长休学期限的;(六)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七)未经批准连续14天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未经批准连续14天离校的;(8)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注册且未履行休学注册手续,或开学15天仍未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