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网贷平台新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负盈亏,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证本息。不得拆分融资项目,不得销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建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该以小额为主。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俊峰表示,银监会负责对网贷机构的监管,包括制定统一规范的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网贷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另外,P2P明确不允许线下推广。
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贷款余额为6213亿元;问题平台1778家,占机构总数的43.1%。
此外,李俊峰表示,如果定义单个借款限额,单个自然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限额是20万,在多个平台的借款限额是654.38+0万。单个机构在一个平台的借款限额为654.38+0万,多个平台的借款限额为500万。
此外,李俊峰表示,要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解读和培训。进一步加强点对点借贷行业基础设施和自律组织建设。根据目前的监管安排,《办法》出台后,要抓紧做好同业拆借中行业的统计、信息采集和非现场监管信息采集工作,进一步引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同业拆借机构的行业自律建设。
以下是《个人对个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促进个人对个人贷款(以下简称?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将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的需求。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本着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互联网金融效率三大监管目标,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国务院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个人对个人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定向征求了31省(区、市)财政监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充分吸收和考虑了各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办法》已上报国务院,现以四部委规章形式颁布实施。《办法》共八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界定了网络借贷的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网络借贷活动的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者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采集、信息发布、信用评估、信息交流、贷款撮合等服务。网贷机构以其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填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实、自愿、公平的原则,支持和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络借贷业务和创新活动。
二是建立网贷监管体系,明确各相关主体在网贷监管中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实效。根据指导意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和中央与地方财政监管职责的有关规定,按照?双重责任?原则,《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络借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后行为监管。根据指导意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要求是为网贷机构提供足够的发展创新空间,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普惠金融的本质。《办法》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划定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集合资金、不得为出借人自身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增加了不能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能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依据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具体要求。《办法》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同时,为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法非法集资相关规定的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和不同网贷机构的贷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贷款人对风险揭示和争议解决的要求,明确贷款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设定了借贷双方的义务、合格出借人的条件,明确评估出借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的知情权和决策权,确保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办法》还明确了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的渠道和方式,确保纠纷、投诉和举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营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办法》规定了网贷机构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经营管理信息,并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和公布,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办法》坚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明确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网贷市场自律、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为了避免《办法》的颁布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做了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采取自查自纠、整改、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办法》的制定出台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坚持风险底线思维,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保护投资者权益与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并重,为网贷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下一步,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同质化建设网贷行业体系,确保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于《个人对个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请让政府部门告诉你你的疑问。
一、《办法》中的点对点借贷、点对点借贷、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规定点对点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直接借贷,即P2P个人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管辖。网贷业务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采集、信息发布、信用评估、信息交流、贷款撮合等服务,实现直接借贷。网贷信息中介(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禁止吸收公众存款、集合资金、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目前很多网贷机构已经偏离了信息中介的本质,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经从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因此,《办法》将重点规范此类行为,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本质。
二、网贷有什么特点,发展网贷的意义?
答:网络借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它使资金提供者和资金需求者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大多数社会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及、便捷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小额投融资活动的低成本、高效率和大众化。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意义重大。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填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目前中国网贷行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有所发展。快,偏,乱?行业规模增长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的现象: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末,全国正常经营的网贷机构2349家,贷款余额62126100亿元,较2014年末分别增加4965438+。第二,商业创新脱轨。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了信息中介定位、服务小企业、依托互联网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出现了自负盈亏、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下线营销等行为。第三,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行业,问题机构不断积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78年6月底,全国共有1778家问题平台,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限于资本实力和自身管理能力,在大量贷款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滚钱?、?逃跑?另一些情况是,一些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同时规避监管,加剧风险的扩散,一些机构甚至通过虚假招标、资金池、高收益等手段,搞自融、庞氏骗局,触碰非法集资底线。
4.《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要求和?合法适度分类协调创新?《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的本质属性,加强行为的事后监管。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但其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和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在基本业务规则的制定和完善,而不是机构和业务的审批。要努力加强事后行为监管,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13项禁止行为,支持和保护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坚决打击和取缔以网贷为名的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作监管。网贷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地域、跨领域的特点,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满足网贷行业的监管需求。因此,需要充分发挥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网贷业务中的作用,发挥各方优势,在分工明确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合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动词 (verb的缩写)《办法》建立的网贷行业基本管理制度和各方责任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义为信息中介机构,将网贷归为民间借贷。根据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对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监管机构,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针对网贷行业跨区域经营、风险外溢较大的特点,按照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办法》依据?双重责任?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网贷机构的行为,包括制定统一的政策措施规范发展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监管网贷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辖区内网贷机构的规范指导、备案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此外,网贷行业作为新业态,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P2P借贷中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
6.《办法》对网贷业务的管理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对经营活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正处于探索创新阶段,商业模式有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范围采取负面清单式管理模式,明确了13项禁止行为,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销售金融产品、不得以类资产证券化形式开展债权转让等。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为防止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规定,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应当分别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和监管。资金存管机构和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贷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以小额为主。
7.《办法》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着眼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特别是出借人的保护。第四章以专章的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与评估、借贷双方信息、资金保护、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办法》还规范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明确规定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实名登记;借款人应提供准确信息,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禁借款人弄虚作假和重复融资。《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具有投资非保本金融产品的经验并熟悉互联网,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具有合法的出借资金来源,具有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出借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是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自担风险,进一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在行业规范发展中有什么作用?
答:根据《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实施,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和隔离,对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核算和监管职责,分别管理和存储网贷机构和客户的资金,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点对点借贷中资金监督管理的责任和存管银行的条件,以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9.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有什么意义?
答: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善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借贷双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行业和部分监管部门的反映,在《办法》中对信息披露作出详细规定并不可行,部分指标的设定需要行业内实践。因此,目前《办法》只是原则上规定了信息披露,银监会拟结合行业一般惯例和监管需要,在后续相关规则中明确规定行业的相应指标,包括坏账率、逾期率、赔付金额等。
X.《办法》颁布后,对网贷行业有哪些影响?银监会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答:《办法》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向有关部门定向征求意见,以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各方的反馈普遍符合预期。我们还根据相关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既充分考虑了行业风险突出、亟待规范整改的现状,又尊重行业实际,注重把握行业风险底线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保护和支持合规合法经营。
《办法》作为行业运行和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明确了网络借贷的监管体制和机制、相关主体的责任、网络借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贷双方的义务、信息披露和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全面系统地规范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为行业发展明确方向,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同时,网贷机构线下经营现象将得到遏制,网贷机构将逐步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整治网贷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高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尽快步入正轨,形成可持续发展模式。
《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