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校区男女比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是国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四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校纪委书记、分管招生和教学的副书记、副校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同时,学校根据教育部要求成立了招生委员会。

第五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立招生监督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校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招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规划和准入

第七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报各省(市、区)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我们的招生省(市、区)是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陕西、河南、安徽、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广东、甘肃、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青海、云南、贵州、广西、海南、云南。

第八条为调节地方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根据有关要求,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艺术类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3%。高水平运动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文化考试合格的国家一级运动员不超过11,达到所在省(市、区)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国家二级运动员不超过16,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预留计划数量和使用原则将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招生时,以投档名单中的高考成绩为基准分数,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配专业,专业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办相关文件执行。加分考生按原分数分配专业。如果不能满足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以转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予以辞退。基准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当考生基准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时,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英语、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英语、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上述评价标准相同时,按高中阶段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特殊省份录取规则

1.江苏省:

学业水平测试水平:所选物理为B;其他入选测试为B;必须测量为4C。

采取先分级的录取方式。即在录取时,以投档名单中的高考成绩为基准分数,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配专业。基准分数相同时,按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排序,录取成绩最好的考生。

2.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的?明码标价?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考试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和培养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等5个专业的外语教学均采用英语。建议非英语考生谨慎申请;英语和商务英语两个专业招收高中阶段外语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外语。

2.报考工业设计、建筑类专业的考生,一般要有美术基础。

第十三条招生时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我校艺术美术专业采用艺术美术专业统考成绩。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文化课成绩应达到所在省艺术文化课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艺术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对新生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对在高考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加分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已报录取的取消其电子注册资格,并上报学生所在省级招生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同时,要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查明真相,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按黑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授予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哈尔滨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修改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哈尔滨理工大学。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

招生信息网站:

招生咨询电话:0451-86390111。

注册电子邮件:hlgzsb@hrbust.edu.cn

学校地址

西校区(本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

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三岛街2号。

东校区: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东里路23号

荣成校区:山东省荣成市学院路2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