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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的统一安排,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的专项计划分为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三类。

(一)国家专项计划

教育部直属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教育部批准的省外高校、我省贵州大学和有关省属高校将对66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简称贫困地区,见附件)实施国家专项计划。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在《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

(二)地方专项规划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医科大学、遵义医学院、贵阳中医学院、贵州师范学院、贵州理工学院面向我省80个县(市、区、特区)(遵义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汇川区、红花岗区除外)。高校安排的地方专项计划不得低于学校招生计划的3%,具体计划数将在《贵州省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三)高等学校专项计划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在我省80个县(市、区、特区)农村地区(遵义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汇川区、红花岗区除外)实施专项高校计划招收农村学生,各高校安排不低于本校年度招生计划2%的计划。

二、资格审查

(1)申请条件

1.报考国家专项计划的条件为:(1)符合我省高考条件;(2)本人在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连续三年以上具有当地户籍,且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连续三年在户籍所在地县高中就读并实际就读。

2.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的申报条件为:(1)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和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实施地区农村有户籍,本人在当地连续登记三年以上;(3)本人连续三年在户籍所在地县高中就读并实际就读。农村按贵州省统计局发布的城乡划分标准确认。

(2)审查程序

1.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于4月30日前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县级招生办办理专项计划资格确认手续。县级招生办确认考生资格审查后,将合格考生名单、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当地市(州)招生办;各市(州)招生办公室审核确认后,于5月5日前将高校专项计划汇总名单、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级招生监管办公室。

2.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须于6月26日前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县级招生办办理专项计划资格确认手续。县级招生办确认考生资格审查后,将合格考生名单、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当地市(州)招生办;各市(州)招生办公室审核确认后,于6月29日前将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汇总名单、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级招生监管办公室。

省级招生监督办公室对通过最终审核的考生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资格审查办法,建立教育、公安多部门联合审核机制,充分利用公安户籍系统、中学学籍系统和高考报名系统,确保考生户籍和学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和中学要严格执行专项计划申请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和工作流程,规范考生申请材料,认真审核考生资格,确保考生招生信息、纸质档案和中学报名系统信息一致,防止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

三、录取工作

(1)录取批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的录取安排在本科一批开学前。

(2)招生政策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招生学校所在批次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执行。同批次人数不足的,进行考生征集,征集志愿后未完成的计划,可根据缺额和学生情况,在同批次最低分数线下适当核减,从高分到低分。

第四,优化服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要合理安排资格审查程序,为考生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报考服务。各相关高校要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扩大专业覆盖面,努力满足考生专业发展需求。要优化遴选方式,方便农村和贫困地区考生报考。有必要增加对贫困家庭学生的经济资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和中学要加大招生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引导考生积极报考。

第五,严格的纪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和中学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教育、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改进工作方法,严格执行相关招生政策法规,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好招生信息和考生资格公示工作。

各地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落实招生工作问责制,加强信访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信访,做到事事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于专项计划招生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伪造、涂改、篡改、伪造户籍等信息的考生,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以及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规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违纪的公职人员,要依据《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要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有专项计划的高校名单及专项计划招生简章(农村学生单独招生)

教育部直属高校(红色更新中)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尤氏大学(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和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浙江大学合肥工业大学

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尤氏大学(华东)

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重庆大学西南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Xi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西北A&F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大学

其他大学(红色更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北京工业大学黑龙江大学上海大学

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福州大学和郑州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农业大学

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