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公费留学政策
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推进“十二五”规划实施,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好出国(境)培训者选拔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原则
从国外选择培训师的指导原则;
1,按需调度,统筹安排。根据学科建设和学校整体发展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人员出国培训。
2、突出重点,择优录取。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选拔教学科研成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人员出国培训,优先选拔各专业重点和短期学科人员及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青年拔尖人才、中青年学术骨干、留学生教师、双语教师。
3、加强管理,学用一致。对派遣人员实行“签约派遣,明确责任”的管理方式,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确保留学生学成后能充分发挥所学,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贡献力量。
二。中国(境外)受训人员类别
根据派遣和资助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派出的公职人员:由国家选派,包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或政府间协议资助的研修生。
2.单位公派人员:学校派出出国培训人员,包括:学校通过校际合作渠道选派出国培训的海外教师和后备教师;承担留学生教学或学校双语教学的教师,由学校选派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或专业培训;学校组织人员赴境外高校、科研机构进修、考察;学校派出的其他各类人员。
3.自费公派人员:经学校同意派遣,自费出国培训者。包括由本人或通过个人联系获得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奖学金资助,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的人员。
三、选拔计划的制定
1.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选拔计划。鼓励教师积极争取国家选定的项目或自主联系国外接收单位出国留学。
2、学校和单位将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培训渠道,加强外语培训,做好选送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做好出国人员年度培养计划和相应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人员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四、国家和单位公开选拔人员的条件
1,热爱祖国,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有服务学校发展建设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年度考核合格。近三年考过的可以优先推荐。
3、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质,申请培训的专业领域与工作岗位和岗位要求相关,且是本单位的教学科研骨干或培训对象。
4.有较好的外语水平,精通派往国语言,具备基本的听、说、读、写能力。国家和单位的公职人员必须达到国(境)外接收机构的外语水平要求或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5、符合项目选择或派遣的具体要求。
五、自费公选人员选拔条件
调度条件参照国家和单位发布的标准执行。在申请国(境)外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含)的,须在学校工作满两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正在攻读学位的除外)。
不及物动词审批程序
1,国家公职人员:个人申请并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出国培训申请表》,由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安排推荐并报人事部门,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2.单位公开人员:由学校选派。个人申请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出国培训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择优推荐,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3.自费公派人员:个人联系国(境)外接收单位收到对方邀请函后,提前两个月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出国培训申请表》,经单位同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4.派出人员出国(境)手续按《校外事务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
七、国(境)外培训人员管理
1,签了培养协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应当签订派遣协议和学校培训协议,自费培训6个月以上的,应当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
2.交押金。培训时间在3个月(含)以下的,免交保证金,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参照境外人员缴纳保证金国家标准执行。保证金必须以现金形式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不得以科研经费或其他资金抵押。所交押金将在留学生按期回国工作后退还。如果不按时返校,押金不会退还给学校。
3.在国(境)外连续培训1年以上的,一般应在回国后工作3年以上,方可申请培训6个月以上(含)。如果要求他们在期限届满前出国,他们将无薪出国学习。
4.培训师应经常与学校和部门保持联系,并在到达目的地后10天内将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告知学校人事部门及其所属部门。
5.培训人员应按计划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按时返校。不得擅自改变时限和学习内容。确需延期的,本人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延期理由,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部门批准。申请延期以一次为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三个月(含)未按期复工及停薪留职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6.离校前一周,学员应将离校日期、去向等具体情况告知所在单位,并到人事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7.未经学校同意休学出国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8.培训师应在回国后一周内到人事部报到。返校时间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并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学习、发表论文等学术成果,作为以后考核、晋升、聘用的依据之一。
9.学员复工后,学校和部门要加强对其培训效果的跟踪评估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促进教师学有所用。
八、国(境)外培训人员待遇
1.3个月(含)以内的国(境)外培训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发,培训3个月以上的停薪留职。
2.无薪人员的起薪和待遇替代标准。
国家和单位派出的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返校后一次性补发。学校按政策缴纳的公积金以现金形式补发,岗位绩效津贴按实际绩效发放。
自费公职人员(培训3个月以上)按期复工后不发工资。学校按政策缴纳的公积金以现金形式返还(核定期限内),岗位绩效津贴按实际绩效发放。
按期返校的工作人员,从报到时起按规定恢复工资关系。
3、单位派出人员报销相关费用。(1)生活补助。经学校同意给予生活补助的,在培训期间按国家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执行。已申请奖学金或生活补助的,高于国家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的不予补发,部分学校予以弥补。(2)培训费和差旅费。培训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差旅费按每年两张往返国际经济舱机票报销,半年(含)以内报销一张往返机票。(3)培训期间,个人在国(境)外开展科研合作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科研经费支付。
4.培训费、保险费、生活费、差旅费等。自费出国(境)人员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5.外语培训。被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录取的人员,需要参加留学基金委员会安排的外语培训并通过培训的,可报销培训费和考试费。对自主参加外语考试并达到留学资格者,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6.培训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7、学校选派出国(境)攻读学位的后备教师,其待遇按签订的协议执行。
九、出国(境)培训人员违约按签订的协议处理。
X.国(境)外培训师的职责
1.培训期间,应认真完成培训计划;并有效利用国外学术资源,为回国后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储备和积累资源;为学校建立和发展与海外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关系;积极为学校联系和推荐海外人才和专家。
2.回国后,我将为学校服务,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和目标任务,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
3.积极承担外国留学生教学和学校双语教学。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负责解释。附属医院人员出国培训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经费由附属医院承担。原培训协议已经签订的,按协议办理。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1。安徽医科大学出国培训申请表
2、安徽医科大学延长培养期限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