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凡认同协会章程、思想文化素质高、长期居住在青海的各族书法家,经本人书面申请、会员介绍、协会批准、履行程序后,均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创作水平高;在理论研究方面有较高的成就;在书法教育或者书法组织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写小语种水平高。
为解决没有书协的地区各族书法家的入会问题,从工作需要出发,经州、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推荐,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协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成为本协会会员。
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员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协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本会会员享有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工作和领导成员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会议的自由。
本会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和利益;按时缴纳会费。
倡导会员加强自身修养,道德,艺术,要有事业心积极为本协会建设出谋划策,出谋划策,出一份力,不计个人得失。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或严重破坏协会团结和声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主席团审议,取消其会员资格;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不缴纳会费者,按自动退出协会处理,并在协会内通报。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查会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选举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该协会设有理事会和主席团。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由主席团不时召集。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职权。主席团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以上,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书协的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会成员有义务为协会的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贡献。在处理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协会设有名誉主席、顾问等名誉职务,由主席团聘请。热心支持青海省书法事业的各界人士,可由主席团聘任为名誉职务。名誉职务不兼任董事。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应通过民主程序调整、罢免或更换。
协会的资金来源是国家拨款、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青海省书法家协会是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青海省书法家协会的英文名是QH.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