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双学位有什么规定?如何充电?

湘潭大学本科生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

(试用)

湘发[2009]27号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我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教育资源的优势,学习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学校决定实行主辅修制和双学位制。为规范辅修/双学位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有余力学习、对其他专业有特殊兴趣、有一定学习基础的本科学生,可以在学习本专业(即学籍注册专业)的同时,学习一个辅修或双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双学位”);也可以在学习本专业的同时,通过多门课程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这种情况按照本办法“发证”一章第六条办理。

首先,培训计划

1.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校应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辅修/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并与本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进行比较,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2.辅修/双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制2年(4个学期)。

3、辅修课程应为6-10,30学分。

4.双学位要在辅修的基础上加三五门课,共45学分。

二、专业申报程序

1.辅修/双学位专业必须经过学校批准。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前,学院将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录取名额、专业定位、报名要求等上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按要求在线提交辅修/双学位专业申请。根据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批。

3.学校根据报名情况决定开设专业。报名人数未达到40人的,原则上不予开设。选择这些专业的同学可以选择其他专业。

4.通过高校资格审查和学校批准的学生将获得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地位。

三、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报考辅修/双学位专业。

1,普通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2、专业康复学分一学年内不超过10学分且平均绩点不低于2.0;

3.符合设置专业的报名条件。

学生只能选修一个辅修/双学位专业,必须跨院校跨专业(以教育部颁布的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教学安排

1.每学期第十周前,学院上报下学期“辅修/双学位开班计划”。经学校审核公布后,学生可以在网上选课,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费。

2.辅修/双学位专业原则上单独授课。下学期学生人数减少,专业数不足15时,不再单独授课。可以采用专业课、网络课程、自学或“以考代学”等多种形式上课。

3.个别班级的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或寒暑假。

4.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内修读的课程学分和在校外修读的课程学分不能计入辅修/双学位课程。

五、学籍和成绩管理

1,辅修/双学位日常教学管理主要由学院成立时负责,学院应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开办学院,要建立辅修/双学位学生学籍档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学籍和成绩进行管理,并及时与学生就读专业所在学院进行沟通。

3.辅修/双学位课程成绩由教师录入教务系统,打印一式两份,提交给开考学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终止其辅修/双学位专业,取消其辅修/双学位身份:一学年内取得本专业30学分以下者;一学年内辅修/双学位课程学分达到10;申请终止辅修/双学位专业。

5.成立学院,每学期都要清理学生的学习情况,需要注册学籍的学生要上报教务处。

6.申请终止辅修/双学位学习的,须填写《湘潭大学本科辅修/双学位学籍变更申请表》,报学校审批。

7.对于已完成学业或中途终止学业的学生,学院应将成绩汇总一式五份交教务处(教务处、档案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个人档案、学生本人各一份)。

不及物动词证书的颁发

1.颁发学生辅修证书或授予双学位的资格由开办院校审查。

2.辅修本专业的学生,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发给湘潭大学辅修证书;否则只发辅修专业成绩单。

3.学习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取得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专业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湘潭大学双学位;否则只发双学位专业成绩单。

4.学习双学位专业但未能获得双学位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湘潭大学辅修证书。

5.已取得本专业毕业资格但未修完辅修/双学位课程的学生,可在本专业允许的最长年限内,以旁听的形式申请补修或复读所缺课程,旁听期间学生食宿及安全自理。

6.学生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教务处申请,同时符合另一专业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自主选择一个专业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另一个专业颁发双学位证书。学生不符合本专业毕业和授予学位条件的,即使符合其他专业毕业和授予学位条件,也不能颁发毕业证或(双)学位证。

7.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辅修/双学位证书不能进行电子注册。学生毕业后,学校可以向社会提供学历学位的验证和查询。

七。其他人

1,应届毕业生一般按专业发放报到证。如需按辅修/双学位专业发放报到证,须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批。

2.辅修/双学位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如有变动,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学生每学期根据选修课成绩实时付费。如果他们中途退学,所交的学费将不予退还。

八。补充条款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