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报到,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逾期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审核。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试不合格者,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资格。凡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
第三条新生入学考试复试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对患有疾病(含新发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医院确诊,并经治疗能在一年内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暂不报名,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的,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会指定医院进行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通过学校审核后,可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申请入学注册。体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内到学校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交学费者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将被取消上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必须持本人学生证,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对学生进行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注册凭证和学生证的有效凭证。
(2)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的学生,必须提前请假(病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自报到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延长休假的,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办理延长休假手续。任何被发现作弊的人都将受到学校的严厉处理。
(3)超过两周(含两周)不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证遗失的,经学院同意,可先行登记,待学生证补办后,暂缓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或因公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一)病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和校医院病假。
(二)因公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和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3)两周内休假,由学生所属学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超过两周的假期由学生所属学院领导签字,教务处批准。
(4)请假上班必须由学生自己处理。
(5)病假、事假期满后,学生必须到教务处销假。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和学分
第六条本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通常为四年,城市规划、建筑等土木工程学科标准修业年限为五年。学校实行学分制,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我校本科学习最长期限为八年,超过此期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退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期间(服兵役除外)。
第八条在标准学习期内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缴费手续。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按毕业或退学处理。
第九条累计学分达到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按照相应的培养计划执行。
第三章主修与副修、双修与双学位
第十条学校实行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十一条学生高考被录取后的专业是他的专业。如果学生有余力学习,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在校期间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完成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以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或者学校考核合格后,可以取得《辅修证书》。“辅修证书”只是证明学生完成了专业以外的另一个辅修项目,并不证明其学历。
第十三条在校期间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以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和学校考核合格后,可以取得双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体现在学生所学专业的毕业证书上。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学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取得本专业学士学位,并完成与本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类别的另一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大学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取得另一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学生必修课成绩合格,未受过处罚的,符合报考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的条件。申请程序如下:学生在第四学期结束时向双方学院提出申请,申请就读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院情况对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学院将对批准就读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报考一个专业作为辅修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
(一)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课程与申请人的专业课程同名,教学要求相同,不需要修这门课程,不足的学分可由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其他课程弥补。
(2)申请的辅修、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课程与申请人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和内容不同的,可以申请免试听课或选修课程。
(三)取得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相应课程学分不同时计入专业学分。毕业时放弃辅修、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声明后,相应的课程学分可作为本专业的选修学分。
(4)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学生在申请专业毕业时,必须修完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向学校申请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申请毕业时,已攻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未完成双专业双学位学业,但符合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的,可以申请辅修。
第十九条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四章选课
第二十条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分为综合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择课程。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无论什么时候上,本质上都是必修课。对于有严格规定优先顺序的课程,应首先选择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通过选课系统输入每学期的选课信息。学生录入选课信息后,一定要仔细查看自己的选课结果,确保。学生可以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学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后,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数据。
第二十三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将被视为未取得本课程听课和考试资格,学生不得自行参加本课程听课和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院校、医院、体育部门、武装部提出意见,可以免上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必须用其他课程补学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自学课程,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但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免听或选课手续。
第五章课程评估和成绩记录
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如果通过考试,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学生不能获得学分,成绩记为f。
第二十七条本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
(一)考试主要为闭卷笔试。采用开卷或口试形式的,须经院(科)主管领导批准。
(2)课程考核总体评价结果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测验、作业、阅读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的百分比一般分别占60% ~ 70%和40% ~ 30%。
(3)因考试安排冲突、生病或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到教务处办理延期考试手续。未办理延期考试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记为f。
第二十八条任何一门课程,缺课超过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课作业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f。
第二十九条学员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提前请假并得到批准。对于未经批准而旷课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康复制度。
(1)想拿一门考核分数为F的课程学分的同学,应该重考。复课按上级批准的学分制收费办法付费。
(2)在校学习期间复课次数不限,每次考核结果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一条已选学的课程,其考核结果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课程学习的考核结果由A、B、C、D、F等级评分系统记录,其中改进附加题的课程考核结果由A+、A、B、C、D、F等级评分系统记录..同时,学校以平均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的绩点,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等级。用学生在课程中获得的学分分数之和除以学生同期所有课程分数之和,即得到学生的平均学分分数。即:
第三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学校选修课程,在其他学校所修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为F),并在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学校也会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转专业转学校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当完成被录取专业的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评估批准,学生确有专长,且转专业能充分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批准,学生确有某些特殊困难或非个人原因,不转专业不能继续学业的;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提出调整学生专业,学生表示同意。
第三十六条每个专业每学年转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学生总数的10%。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第一学期;
(二)已退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3)已退学的学生;
(4)已申请毕业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转专业。程序是: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转入学院审核后,由转入学院在放假前上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在下学期开学时公布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转学院确定转学生原有课程。转专业的学生必须达到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才能获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学生入学后两年内最多可申请一次重大变更;在校学习两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已被批准转专业并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改回原专业。
第四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我校学习。必须本人申请,学校和拟转学学校同意,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地学校同意,由转学学校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要转户口的,由转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三)从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学校到上一批学校或从低学术水平到高学术水平;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5)应休学;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休学和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分期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休学或者不能正常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累计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限的计算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医院诊断,因病需要停课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旷课六周以上(含六周)的;
(3)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四)应征入伍;
(5)出国留学;
(六)经学校批准离校创业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有必要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休学时间原则上为一学期,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计入休学期间。
休学期间,必须离校生活,不允许返校考试。
第四十六条与学生休学有关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患病期间应回家休养,患病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离校回家,旅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注册学生待遇;
(五)学生对其休学期间的行为负责;
(六)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允许保留学籍一年;
(七)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凭相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获批后两周内,学生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所在学院暂停其学籍。
因病休学的学生,如需继续休学,必须办理续学手续,与休学手续相同。逾期两周不办理续费手续的,取消学籍,自动退学。
第四十八条复学的程序:
(1)休学期满,学生应在学期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及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2)因病休学的学生,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其病情恢复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院体检、复检合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学:
(1)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中,必修课考核不合格(已重新合格的除外),累计学分达到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
(二)学生在学校最长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三)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两周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4)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因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连续两周未离校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注册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按上述规定处理学生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因上述原因开除学生的,除学生本人申请开除外,学生所在学院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和申辩后,应写出报告,附相关证明或说明,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对于休学的学生,学校会出具休学决定书发给我。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休学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其档案和户口交回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习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而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准学士学位证书;休学不满一学年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书;
(3)学生休学或因其他原因休学,须在休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学校将取消你的学籍,不颁发任何学历证书。
(四)凡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九章毕业、毕业与违法
第五十二条学生毕业时,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和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等。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为依据,采取学生自行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学院做出实际表现的评价。
第五十三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在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以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提出的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符合国家和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相关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欲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处,列入当年毕业计划。如有变更,必须在春季学期开始时撤销原申请。
第五十六条已申请毕业但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但取得的学业成绩不低于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可颁发结业证书;
(2)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实践考核不合格,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
(三)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4)已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接受再教育。复学合格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日期应按颁发日期填写。一年内不返校再教育,或者一年内再教育不合格,但不申请换发毕业证的,不予换发毕业证。
第五十七条计划提前毕业者(标准学习期内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将纳入当年毕业计划,对当时学分不满意的学生必须在春季学期开始时撤回申请。
第五十八条学习满一个学年以上,或毕业时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所缺学业成绩不符合毕业要求的,按休学处理,发给准用证。
第五十九条学生毕业时,应当按照入学当年所学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本科生、休学生、转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毕业生、毕业生、退学学生离校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一条学校不补发毕业、结业和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学生遗失或损坏毕业证、学位证、学位证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按有关程序出具相应的证明,该证明与原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应当收回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港澳台学生、外国学生的学校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教务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5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