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新生长春户口迁移流程是怎样的?

迁出登记第一条申请人申请迁出本省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以下简称迁入证明)办理迁出登记,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二条被省外高校录取的大学生,拟将户口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办理迁出登记,并出具《户籍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需要在户口所在地迁移的,不需要由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迁移证。公安派出所可凭《毕业生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毕业证书》)办理迁出登记,发放迁入证。

第三条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时尚未完成工作单位的,其户口可在原高等学校集体户口中保留两年。超过两年未完成工作单位的,由委托学校通知其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一条搬家登记。投靠亲属定居的,向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出具《准迁证》:(一)夫妻投靠户口的,凭结婚证申请定居;

(二)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未满法定婚龄且无稳定工作和独立生存能力的,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须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有固定住所并赡养老人,凭档案记载的相关材料或能确认家庭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办理申请落户手续;

(四)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其近亲属或赡养人共同居住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条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并迁入户籍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直接受理。凭《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办理准迁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整户迁入时提供结婚证。贷款购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经核实后申请;持有公房使用权证、军队住房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房合同、回迁分房证明的,凭票据(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办理回迁手续。)已支付超过6个月。

租住房屋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凭房屋租赁合同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第三条大中专毕业生迁入户籍,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一)就业单位已经落实的,凭《毕业证》和《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毕业证》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于已回原居住地落户,但因父母户籍迁移而未在迁出地派出所落户的,毕业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将根据其父母户籍地在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实际地址,对户籍证明上的“迁入地址”进行变更。

(3)往届毕业生申请落户的,凭毕业证、三险证明(6个月以上三险缴纳证明)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第四条干部职工转移户口迁入时,凭省、市(州)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转移登记表》和《人员调动登记表》,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在册(聘)公务员入户的,应当持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政府工作人员任用通知书》或者《国家公务员任用通知书》,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第六条人才引进户口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直接受理。

(一)异地引进人才,由人事代理单位(指与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接收各类人才,凭相关证明和单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

(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申请落户,凭职称证书办理准迁手续。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年纳税额1万元以上、私营企业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向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子女(未满法定婚龄、无稳定工作、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落户手续。

第八条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凭《准迁证》、《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第九条为投靠、购房、转业、录用公务员人员办理准迁手续时,跨省流动的,需提交户口簿。

第十条迁移证超过30日未办理落户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已到期的《户口登记证》,换发新的户口登记证。因人口统计等特殊原因导致迁移证到期的,迁移证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可凭原迁移证办理落户;迁移证有效期超过30天的,需更换新的户口迁移证后才能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迁入本省的户籍证明遗失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不予落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