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21南京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南京理工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国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全国重点大学。学校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军事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哈军工”)创建于1953,经历了炮兵工程学院、华东工程学院、华东理工大学等发展阶段,于1993更名为南京理工大学。2000年,批准成立研究生院;2017,学校入选“双一流”建设高校,“兵器科学与技术”学科入选“双一流”建设学科;2018王泽山院士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17。2018 12、学校成为工信部、教育部、江苏省共建的高校。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学校将坚持“以人为本、厚德载物、博闻强记”的办学理念,秉承“以德治学、锐意创新”的校训,弘扬“团结、敬业、求实、创新”的校风,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促进社会进步为己任,为党育才、为国造利器,注重陆海空天一体化发展。

地点:南京校区(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和江阴校区(江苏省江阴市复兴路8号)。

第三条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授予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普通高考、保送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班、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五条按照今年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教育部其他有关招生考试的文件要求,我校全面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评价选拔学生。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制定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决定重大招生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本科招生领导小组领导。

第七条学校应成立本科招生督导小组,负责督导招生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

(二)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规章制度;

(三)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四)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授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违规考生,并将违规事实报告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

(六)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的审核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在保持各省(区、市)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

第十条为科学选拔有志于投身国防事业的优秀学生,部分军事专业在部分省(区、市)实行“军事专业专项计划”,招生批次和代码以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我校年度招生计划和分省、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和省级招生机构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我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学生情况确定调剂比例,一般不超过110%。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档案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我校以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剂地方统考线上生源不均衡情况。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四条投档时,根据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结果(含各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高考加分项目)进行投档。我校承认各省招办确认的全国高考加分项目。

第十五条对所有考生按档案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

第十六条根据有关省级招生改革建议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招生计划。其中,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零”的录取规则,即在招生计划1:1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七条在实施高考改革的省(区、市),考生报考的专业(类别)必须符合我校要求。

第十八条对于志愿依次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投档结果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如果征集志愿仍然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保送生、高校特殊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班、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特殊计划、第二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各省(区、市)和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其中,艺术招生使用各省(区、市)美术统考专业成绩,按各省(区、市)规则录取。

第二十条除“军工专项计划”、学生走、艺术、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中外合作办学、南京校区录取第二学士学位考生外,符合条件的大学一年级学生每年春季学期均可在南京校区专业范围内申请调剂专业;江阴校区(不含中外合作办学)符合条件的新生,每年春季学期均可在江阴校区申请调剂专业。

第二十一条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和补充规定由我校按要求制定。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审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我院本科招生网站:/,电话:400-110-2882,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监督电话:025-84315226。

补充条款

第二十五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我校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公布。如对各种媒体摘编公布的章程内容有任何误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