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考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突出能力的正确导向,考察结果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第二章研究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负责组织;招录机关负责实施本单位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
第十条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能力素质强、学习和工作表现优秀、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与所报考岗位相匹配的人员,应当列为合格并确定为拟聘用人选。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聘人选:
(一)不具备资格,包括: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不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岗位资格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的,应当禁止的公务员职业行为,包括: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反对国家的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3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5.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领导或公众;
6.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产;
8.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1.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三)有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
1.触犯刑律的,免予刑事处罚;
2.被劳动教养的;
3.被开除党籍或者团员资格的;
第五条组织巡查时,应当成立巡查组,每个巡查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二)熟悉招聘政策和考察流程;
(三)具有一定的检验工作经验,了解所报考岗位的性质。
除上述条件外,巡视组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六条检验应坚持实地检验的原则。考察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考察的内容和标准,委托工作单位、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当地派出所(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机构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章调查对象
第七条招录机关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
第八条检验应当等量进行。
第四章考察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考察的重点是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为报考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回避报考的情形。
(一)政治思想:主要考察政治立场、态度、纪律、规矩、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表现,重点了解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国家和人民忠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道德品质:主要考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清正廉洁、品位健康等方面的表现;
(3)能力素质:主要考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及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工作能力;
(4)学习和工作表现:主要考察在校和工作期间的学习成绩、纪律和工作表现;
(5)其他方面:主要考察考生能够适应公务员职业的性格特征、身体心理素质、人际关系、团队合作等。
4.接受高等教育期间被学校开除的;
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6.近三年内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察看、留校察看)处分的;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职或者辞退未满三年的;
8.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未满三年的;
9.隐瞒重要的个人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
(4)报考机要、保密等重要岗位的人员,重要档案不全,个人经历不清,历史地位不清,不能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五)政治道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民服务意识差,以及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务员的情形。
第五章研究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检验程序:
(1)检查准备。确定调查对象,成立调查组,制定调查工作方案。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熟悉考察内容和报考岗位资格条件,掌握考察方法,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纪律。
(二)公告检查。主要包括受试者的基本信息,报考人员和职位,学习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3)个人总结。招录机关通知面试人员撰写个人总结,如实填写《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调查表》。
(4)检查落实。招聘机构应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做好准备和配合。按照调查的内容和标准,对调查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
(5)撰写调查报告。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对合格或不确定拟聘人选提出建议。考察报告应当如实记录考察过程,全面反映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表现、模范遵纪守法、存在问题、是否存在回避情况等。,并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检验报告所附证明材料应注明来源,并由相关见证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6)确定调查结果。招聘机关根据调查组的调查,作出考察对象作为拟录用人选是否合格或不确定的考察结论。
第十三条考察应综合运用以下基本方法,并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如高校毕业生、在职人员、待业人员等。),各有侧重:
(1)个别谈话。要深入被试所在单位(学校、社区)进行访谈,全面、客观、公正地掌握被试的基本情况和日常表现。
(2)讨论。向课题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介绍申请人的申请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详细了解对课题的意见和建议。
(3)查阅档案。要认真审核对象档案,确保对象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奖惩、家庭成员、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真实准确,重要原始材料完整规范。发现档案被涂改、材料和信息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应立即进行检查,批准前暂停检查、停止办理聘用手续。
(4)出具证明材料。请提供被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对其日常工作表现的评价或证明。对检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材料。
(五)与调查对象面谈。可以对被试进行采访进一步了解,包括动机、爱好,以及主要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
(6)延伸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到被检查人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四条做好关键岗位和人员的考察:
(1)对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人员的考察,必须深入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人员服务单位,全面、充分考察其履职情况。重点考察基层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主要包括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实绩、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并综合考察在基层服务年限、表彰奖励、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两委”职务等情况。
(2)报考机要、保密岗位的,重点检查对象的重要档案材料是否齐全,个人经历、历史情况是否清楚。
(三)对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人员的调查,可以采取函询或委托外交、教育部门帮助了解有关情况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进行。
(四)国家和本市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考察期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从招录机关通知考生体检合格的次日起计算。招录人数多、考察工作量大,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考察结束后,招聘机构应当在考察期内确定考察结论,并在考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考察对象。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或者司法审查程序尚未终结的,可以暂缓作出调查结论。上述调查或者司法程序自中止调查结论之日起90日内未结束的,一般应当终止聘用程序。必要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七条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录机关申请对考察结论进行复核。各招聘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纪律调查
第十八条调查组成员和调查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参与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歪曲事实;应坚持集体审议的原则,个人意见不应代替检查组的集体意见;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查情况和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应当公正廉洁,不得收受礼品、礼券和礼金,接受宴请等。
第二十条实行检查工作责任制,对违反有关检查要求、纪律规定,以及因失职导致检查结果失真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为主任科员及其他相当职务级别以下的非领导人员的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中,国家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于人社发[2010]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