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者对犯罪价值的简介
前言陈兴良
犯罪的价值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理论问题。于志刚在该书中批判的“犯罪效益论”是相对主义犯罪观的一种表现形式。如何看待这种相对主义的犯罪观,确实值得深入思考。我个人并不提倡“犯罪效益论”的表述,但我倾向于赞同绝对犯罪观相反意义上的相对主义犯罪观。所以也会成为本书批判的对象。这种批判其实是一种学术批判,学术争鸣,对于学术进步是绝对必要的。正是在这种相互批判中,才能明辨学术是非,理清学术推理之道。在《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中,我曾经在犯罪的社会功能命题下谈过犯罪。指出犯罪的存在在功能分析意义上是合理的,它为社会提供了一定的张力,从而使社会在有序与无序、犯罪与非犯罪的交替演变中跃进。特别是当社会规范或价值规范滞后于社会生活时,违反这种社会规范或价值规范的所谓犯罪,往往成为社会变革的先兆,以其特有的形式影响社会的发展,最终引起犯罪观念的变化,使自己摆脱法律规范所界定的犯罪的束缚,完成从犯罪到非犯罪的历史性飞跃。(354-355页)这段话我用了“张力”这个词,当时真的没有仔细考虑,只是在一篇随笔里带出来的。在本书中,于志刚从物理学、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角度对张力一词进行了深入的考证和考察。,而这种严谨治学的态度令人肃然起敬。从物理上讲,张力是物体受外力变形后,内部产生的恢复原来形状的力。所以,我赞同于志刚的观点。张力不是驱动力,而是使物体保持原来形状的力。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有张力意味着这个社会的结构是有弹性的,即使受到某种离心力的破坏,也能以一定的向心力维持其社会结构的稳定。当然,一个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犯罪,是否以及如何能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张力,确实似是而非。这说明,如果我们深究一些习惯性的说法,恐怕或多或少都会发现问题。比如“等额选举”是一个很通俗的名词,但是选举是“选择性”的,就是要在几个候选人当中进行选择,必须以差额为基础,等额就没有选举。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等额选举”是一个明显违反逻辑规则、不合逻辑的词。因此,于志刚对学术精神的深入思考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