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结婚的宪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姻法》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干涉。”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晚婚晚育要鼓励。”也就是说,一男一女,不管是不是大学生,只要自己愿意,都可以结婚,而且没有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而且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任何第三者都不能干涉。这个“任何第三方”甚至包括他的父母,当然还有大学。

大学生婚姻的法律思考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06-10-27 11:00]作者:纪睿编辑:studa20摘要:婚姻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国现行法律保护大学生的婚姻权利。但是大学生结婚没有现实基础,不利于学业的顺利完成。从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大学生的婚姻权利应该受到限制。

关键词:大学生,大学,结婚权

大学生可以结婚吗?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说,这不是问题。大学生可以结婚吗?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说了算。《婚姻法》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干涉。”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晚婚晚育要鼓励。”也就是说,一男一女,不管是不是大学生,只要自己愿意,都可以结婚,而且没有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而且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任何第三者都不能干涉。这个“任何第三方”甚至包括他的父母,当然还有大学。

那么为什么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大学生结婚成了问题?为什么山东大学和武汉大学改变校规,允许符合条件的本科生结婚成为新闻?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的本科生一直游离于婚姻法之外,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绝对禁止本科生结婚。也是因为本科生结婚确实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我们认为,必须在充分考虑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及大学的自主权。

第一,法律允许大学生结婚。

法律上,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个主体的自由意志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它具有合法性,体现为一项普遍权利。任何对它的违背,既是对主体意志的侵害,也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这一点在我国的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注1)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公民的婚姻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缔结婚姻,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宪法确立的婚姻权只是一个原则,并不能实际调整公民的婚姻关系,需要通过具体的部门法来落实。婚姻法作为民事领域处理婚姻关系的基本法,进一步细化了公民的结婚权,规定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即为合法结婚。从立法的角度来说,立法者在制定婚姻法时并没有考虑对大学生结婚进行任何限制。大学生可以自由行使结婚权,这是双方自主的表现。就像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国家都会确认,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干涉。德国圣人康德曾把婚姻比作男女使用对方性器官的契约。当然,我们认为婚姻也是建立在两性结合基础上的非常重要的男女社会关系。既然如此,为什么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大学生能否结婚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1994实施的原《婚姻登记条例》中,公民登记结婚需要的证件主要有身份证、户口本和公司介绍信,但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对公司介绍信的要求。这是什么意思?提交介绍信结婚,就是要求公民所在单位(或当地居委会)出示公民的婚姻状况证明。在异乡的大学生要结婚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取得所在学校出具的未婚证明后才能登记结婚。在实践中,这已经成为大学生结婚的前置程序。学校可以通过这种前置程序来审查和控制学生的婚姻权利,并以此为手段禁止大学生结婚。这种制度设计巧妙地将婚姻当事人的实体诉求变成了没有权力支撑的程序性请求,权利的规制实质上意味着权利被轻视或消灭。(注2)对于打算结婚的大学生来说,这个未婚证明就成了一个无形的限制,是不可逾越的。一旦取消了介绍信的法律要求,学校将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对学生结婚权的控制,只能直接面对已经发生的事实,无法挽回,这将给学校的正常管理和教学带来负面和负面影响。更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担心的是,大学生一旦结合,将无法承受二人世界带来的种种问题,无法很好地实现求知的权利,耽误学业,影响前途。因此,由于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变化,学校实际上陷入了尴尬和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大学生结婚;另一方面,大学生结婚显然不利于自身发展,弊大于利,也会给学校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大学作为法人团体,可以自由管理内部事务,接受外界的干预和支配到最低限度(注3)。这种自主经营权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有所体现。《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指出,大学有权按照规定进行自主管理,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大学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也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校作为公共法律人,握着自主管理的利剑,面对大学生结婚,能做的就是通过事后惩罚来控制。原国家教委颁布的1990《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出“学生在校期间未办理退学手续结婚的,按退学处理”,第三十三条强调“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应该说,行政机关把如何处理大学生婚姻问题的权力下放给了高校。在这个问题上,学校可以自己制定规则,自己判断,自己决定。对此,大学管理层对待大学生结婚的普遍心态是以限制其结婚权为代价,保证其受教育权和知识权的实现。从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和具体国情来看,这种做法也是合理的,从学生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社会和家长基本上是认同和默许的。

现在的问题是,高校拥有处理大学生婚姻的法律权力,但在以个人权利为本源的现代法治社会(注4)(P248),这种权力与大学生享有的合法婚姻权利相冲突。从法律位阶上看,高校禁止本科生结婚的法律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而该条例本身只是原国家教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根本不足以对抗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婚姻法制定的民事婚姻法律。而且,当我们重新审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的立法主体时,不难发现,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部)作为国务院职能部门,在制定该条例时无权对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做出任何限制,而该条例第三十条明显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结婚权应该属于宪法第二章的公民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能够限制这一权利的立法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原国家教委的行为是典型的越权立法,该规定应视为无效。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得出了一个逻辑上矛盾的结论。法律没有禁止大学生结婚,但是高校禁止大学生结婚虽然违反了法律,但也是合理的。

第二,大学生不要结婚。

对于婚姻,马克思曾经做过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他指出,一个人什么都做不了,要想快乐地度过一生,只有两个人才能结合,因为半个球滚不起来。所以,每个成年人的重要任务就是找到和自己匹配的另一半。的确,婚姻是人生的重要支柱。没有它,就不是完美的人生。然而,学生的首要职责是学习。大学生正处于人生最重要的阶段,是走向成功的黄金季节。他们应该很好地把握它,并在他们的青年时期为他们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成就一番事业,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人。对于大学生来说,奋斗是根本;相反,婚姻和爱情会影响学习。在人生的宝贵时期,把美好的时光浪费在花前月下,沉溺在柔情里,不仅浪费时间,浪费人和钱,造成精神上的困扰,也失去了大学生应有的责任感,必然影响学业。那么,大学生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学业和婚姻的关系呢?正确答案只能是,一个人的情绪要从属于自己的事业(学习)。如果脱离了自己的事业(学习),婚姻和爱情就会变得渺小和苍白,失去新鲜的力量。正如培根所说,“所有真正伟大的人,不管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只要他们的名望永远铭刻在人类记忆中,都不是因为爱而疯狂,因为伟大的事业压抑了这种软弱的感觉。”(注5)(第56页)

人是唯一理性的存在,但理性不是人的一切。人的情感、意志、欲望乃至群体的无意识等诸多非理性因素无时无刻不在驱动着人的行为。只要引导得当,控制得当,就会与人的理性互补,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相反,它会像一匹脱缰之马,一条河流决堤,造成意想不到的灾难。(注6) (P3)婚姻作为人类情欲的体现,其理性与否对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类发展和活动有着深刻的影响,关系到人们能否积极地认识和改造自然、社会和自身,实现人的本质力量和全面发展。

人类社会进步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曾指出:“任何人的职责、使命和任务,就是全面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注7) (P66)当代中国,面对深刻的社会变革,人如何实现全面自由发展?最重要、最迫切、最迫切的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来实现这一目标,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进步。大学生作为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他们的成功与否和素质高低,关系到整个民族的生死存亡。大学生要利用大学创造的育人成才环境,为自己的全面、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进行不懈的努力。婚姻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会在各个方面影响大学生的成功,这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从历史发展来看,也不利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那么,在当前提倡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应该如何处理学生权利和高校管理中因限制婚姻而引发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