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以前的户籍能查到吗?
XX最好的办法是毕业的时候把户口关系放在当地的省招办中心,一般可以两年,这样你就有时间办理留学签证,申请把户口档案放在留学服务中心,这样你的户口和档案就不会回原籍了。过了这一关,你的干部身份和应届毕业生身份,其他一切都不成问题。
XX和我不知道你什么时候出国。如果毕业时没有时间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同学、家人或者找其他机构办理。找专业的代理公司会花一点钱,但是不用麻烦。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负责户籍管理的行政机关为记录和保留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中文名
户口登记
本质
由负责户籍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制作
也被称为
户籍证
拼写
胡婕
概况
好的,最新的选择
眼睛
记录
1历史记录
2记录
3相关性
籍贯
原始家庭住宅
祖籍
4系统
5法律
6改革
1历史编辑器
根据甲骨文的记载,商朝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民”或“登民”的记载,即临时征召士兵。《尚书·托多斯》一文说:“只有殷代先民有记载和法典”,可见当时是有人头数的。这可以算是中国户籍制度的萌芽。
最初的人口登记方法是在西周时期创立的。据《李周·秋官·司敏》记载,“在司敏手里的人比他们自己的牙齿还多。都写在版里,争论他们的国家,他们的鄙视,他们的农村。与他的男女不同,他生于18岁,死于18岁。又三年大比,同数人诏司寇。司寇和孟冬祭祀司敏的那天,把它们献给了国王。王拜之,登于天府。”周朝已有户籍制度的雏形。
居民帐簿
居民帐簿
《管子·禁藏》中有“户籍”的记载。《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战国初期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秦国,在献公十年实行“配户籍”制度。众所周知,人数已经成为国家的基础。秦始皇十六年(231年前)规定,男性不论是否成年,都要登记年龄。
《汉书·地理》保存了最早的全国户籍记录。以后的朝代定期分类编册,核对人口,征税,派遣劳动力。杨迪大业五年,明太祖洪武三年,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人口调查。
据13年北魏敦煌地区户口卡记载,从黄(1-3岁)、萧(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残、病),所有家庭成员、奴婢、养子都进行了登记。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
清朝雍正年间,赋税被摊入田赋,户籍失去了征收和调节赋税的功能。
乾隆三十七年,停编。解放前,旧中国的户籍是保甲制度的一部分。新中国的户籍记录了每个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婚姻、文化程度等项目,主要用于社会管理和人口统计。参见梁《中国历代户籍田赋统计序》。
民国时期,相继颁布《户籍法》(1931)、《户口普查法》(1947),实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建立各级户政机构。
2记录编辑
宋神祚_《玉鉴》卷一:“国三岁放,进士率入秋,初无定日。招数多在相邻户籍,有三人及以上参加考试。我希望如果我尝试更多,我会得到一个。”
3名相关编辑
籍贯
籍贯是指祖居地——祖居地或起源地,是一个家族群体公认的某个时期某个祖先的出生地。
原始家庭住宅
祖籍是指祖父母的出生地。有些人已经离开了祖先的出生地或故乡,而他们的后代仍然追溯到祖先的出生地或祖先的故乡(即祖籍)作为他们的出生地。一般来说,祖籍是指我爷爷的出生地。
祖籍
原籍国是指一个人在移居到某个地方之前原来的籍贯。
户籍地不一定是人的籍贯,它与某人的籍贯是不同的: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建设的一些新地方,以及近代以来迅速发展起来的地方,大量的人的籍贯不是他们的户籍地,而是他们的籍贯或祖籍。这些人一般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根据当时国家的要求,从外地迁到这里的。按照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籍贯是祖籍的一种表述,这就是户籍和籍贯的区别。户籍的分类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一个人和父母住在一起,他的户籍和父母的一样。如果他还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那么他的户籍就和他的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一样。
2.一个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其籍贯相同的情况:如果其父母现居住地与其父母的祖先户籍所在地相同,那么其户籍所在地与其父母的出生地——其祖先的户籍所在地相同;如果他仍然和他的祖父母住在一起,那么他的户籍就和他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相同;如果此时他和爷爷奶奶都住在他家祖居地,那么他的户籍地就是此时。
3.如果一个人现在的居住地还是他祖先的居住地,那么一个人的户籍所在地也是他的出生地。
4系统编辑器
春秋户籍
中国历届政府为掌握登记户口数量而设立的一种账簿登记制度。这个制度最迟在战国时期就建立起来了。秦始皇十六年(231)下令男子不论是否成年都要登记年龄,补充了旧的户籍制度。汉代的户籍也叫名号。
汉代的户籍制度
汉代政府非常重视户口数量,户口数量是政府处理民众、征收朝贡、制作器皿、规定饮食、推广兵役、组织军队的基本依据。韩沿袭前代旧制,每年由县、道官负责登记核对户口。当时称之为个案比较或个案比较。在个案对比的基础上,各县、道官捏造户籍。户籍的内容包括每户的人口、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等。
三国户籍
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
三国交战,很多人失去了国籍。西晋统一全国后,全国户籍制度开始趋于稳定。当时的户籍用的是经过药物处理的黄色木简,所以叫黄登记。东晋南朝继承了西晋的制度,仍沿用黄姓,但对居住在江南的北方流民有临时户口,称为白族。凡入白籍者,无徭役税。此外,附属于士绅的山歌和佃户,也未被纳入黄皮书。针对这种现象,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东晋南朝进行了多次“土断”。其中心内容是对户籍进行梳理,将部分白户纳入黄户,并对隐户进行排查。由于流民的不断南下,断地政策贯穿了整个东晋南朝。到了北朝,户籍制度逐渐完善。孝道改革,随均田令下达,实行三长制,应配以更严格的户籍制度。西魏北周有会计法和户籍法。
唐代的户籍制度
唐代的户籍主要包括户籍、土地和赋税。规定每三年建一次,是以一年一次的核算和动手登记为基础的。户籍很具体,很详细。目的是加强控制,防止逃跑,保证被朝贡剥削的人数不会减少。但是,逃还是免不了的,造假也层出不穷。宋代政府根据私户是否有税产,将全国居民分为主户和客户两类。在主要家庭中,根据税收或家庭收入的多少,农村家庭被分为五个等级,国方家庭被分为十个等级。
宋代版本
宋代有两个版本:户口版和税版。户籍版有时被称为版本或户籍,也被称为家庭财产册,第四类书,或第五类书和第五类书。二、税版又称税租簿、夏秋税簿、夏秋税管理账等。相当于唐朝每三年做一次户籍,每一年做一次会计。熙宁年间施行招抚法和嘉宝法后,五等户部书虽未明确废止,但逐渐被嘉宝书取代。辽代将户分为四组(宫帐)、部落、五县。到了金代,户口分别转到周县和孟安牟克户(汉人和渤海人不允许填孟安牟克户)。它的账目保存三年。
元代户籍
建国之初(1206),蒙古按千户制在全国登记游牧民族,登记9.5万户,实行成吉思汗子女中分配首领。这些都登记在青年册上。1271年,蒙古大汗国改名为大元。元朝统一全国后,居民按职业分为普通平民户和军人户、驿站户、工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师、僧道、鹰宅、狩猎等十几种类型,并冠以各种颜色户的名称。一旦确定
会员制,就是不一定更容易,世袭,承担不同的税。由于没有固定期限的户籍制度,元代户籍脱离现实的情况尤为严重。
明代的户籍制度
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
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命户部登记为全国户籍,拥有户籍和户籍。户部帖格式由户部制定,各县颁布刻制,发给李佳户。《税役黄皮书》编了十四年,户帖逐渐不准,甚至废弃。所谓税捐黄册,是明朝用来管理户籍和征收税捐的制度。因为都是用黄纸做的,所以得名。明太祖朱元璋十四年,在全国推广李佳制度的基础上,下诏编纂税役黄皮书。规定每里(110户)都要编成一本书,书的第一类永远是一幅画,上面记载着税粮账目的数目。第四册:入门部一份,部、府、县各一份。黄皮书是以户为单位,由所有的户编制而成的,所以又叫公民国籍黄皮书。黄皮书编好后,会给每家每户发一张纸,注明该户按四栏签字的粮食数量,并据此收粮为仆。黄皮书每十年编造一次。根据旧书,填写住户人口和财产的变化情况。这样既能掌握全国家庭财产变动情况,又能使税负尽可能合理。除了民用黄皮书,还有军用黄皮书。用于管理军户继承军职,修补军队,防止逃跑。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和所在省、地、县各一份。
清代户籍
清代沿明建立征赋制度,人数由丁口决定,需要核对人数才能征收丁赋,于是有了编审账目制度。大概五年编辑一次。编法将户分为军、民、匠、灶四类,每类分为上、中、下三等。城乡军民每110户为一个单位,城市叫方,城市叫近乡,农村叫里。方、项或李,其中十人算甲长,其余百户分甲长。每户上报65,438+06 ~ 60岁男性人数(个别省份,如江西,一度包括女性)至甲长,甲以上男性人数逐级上报,户部汇总全国总数上报皇帝。清代编审存在诸多弊端。各级小官以此勒索钱财,百姓不堪其扰;有的官员怕因人口增加而难以催发额外粮食,故意隐瞒账目,不愿报出真实数字;商人和难民不能及时登记;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的人口统计起来比较困难。所以编辑的数字往往是假的。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生于盛世的人,永不纳税,纳税服务始终以康熙五十年钱粮簿中的丁数为准。雍正年间,丁税与地税合二为一,丁银摊入田粮。这样,以定税为目的的编人就失去了意义,于是雍正四年(1726)暂停。乾隆五年(1740)以后,每一任巡抚每年十一月都要做一份户数和谷数的报纸。乾隆三十七年,勒令永远停编停刊。
建国户籍
从65438年到0953年,中国进入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性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所有城市、乡镇、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1956和1957),国家连续出台四个文件,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
1958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的自由流动进行严格的限制和政府管制。首次将城乡居民区明确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的户籍类型。事实上,1954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被废弃,迁徙被严格限制。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能迁移的人一般只是按照当时国家的分布,从其他地方迁移到某个地方。
1975年,宪法正式废除了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 10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落户集镇。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城镇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为每年万分之二。与此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于1985年9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发生了相应的初步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工作或兴办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房的居民,其* * *。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籍管理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两地分居、老年人投靠子女、在城市投资创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随父居住的直系亲属等问题。凡有合法固定住房、合法稳定职业或在城市居住满一定年限且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的。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建国以来,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之前,是自由迁徙时期;第二阶段,1958 ~ 1978,为严控期;第三阶段,1978之后,半开放式。
外国系统
只有中国、朝鲜和贝宁有限制自由迁徙的户籍制度。
美利坚合众国
美国:实施《出生和死亡登记大纲》。因为实行“户籍”过不了美国的法律,美国法律认为这违反人权,所以只登记公民的出生和死亡,公民平时可以自由迁徙和移民。但是,当一个公民搬到某个地方,他的居住条件必须符合城市的卫生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他有一定的住房面积,有稳定的收入,就可以留在那里。否则,有关部门就会出面进行法律制裁,以这种方式维护一个城市的和谐发展。
法国
法国:户籍管理的内容非常详细,不仅包括出生日期、性别、单胎双胞胎等内容,还包括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民族、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就医、存款等。一旦改变,就意味着整个人生都会有很大的改变,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法国政府对于跨区域的人口流动,无论是城市人去农村,还是农村人去城市,都没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要我愿意,没有人会阻止我扎根。如果搬家,只需要通知原社会保险机构,将个人资料转移到新住址所在的相应机构即可。
日本
日本:实行“户籍随人”制度,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以家庭为单位。孩子在20岁之前,没有权利独立建立自己的户籍。一旦他们成年,他们就完全自由了。但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叫“居民票”,是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建立的,标有人名、出生日期、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日本的居民票完全随地址移动。
泰国
泰国:泰国专门颁布了《户籍条例》,分为外国人和本国公民两部分。其“户籍”(相当于中国的户籍)非常严格,条例规定公民必须“登记”三部分,即收入状况、纳税状况和履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相关部门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而且户籍还必须让登记的人按手印,非常严格。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与中国的户籍管理不同,泰国对居民的迁入和迁出都有详细的规定。泰国实行事后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且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居民,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以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承认其户籍。然而,在中国,实行的是事先搬迁的政策,居民必须凭搬迁地相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才能搬迁。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是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法律的效力,使得在一个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生活不下去的公民(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可以根据市场规律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这种方法往往比行政手段更有效。
丹麦
丹麦:丹麦的人口登记制度非常先进严格,是最早实行“个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由于历史传统,瑞典由教会管理,人口登记已有300多年的历史。他们还实行事后重新安置制度。
阿根廷
阿根廷:南美洲的阿根廷实行“三大登记”制度,即出生、结婚、死亡登记,和中国的户籍登记差不多。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行身份证制度。该国还实行事后迁移制度。
中国政策
2065438年4月至2004年4月,南昌实行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的新政策。无论新生婴儿是否在计划内出生,只需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即可上户口。[1]
南昌实行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的新政策。无论新生婴儿是否计划内出生,仅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就可以做户口。[1]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应要求申请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1]
非婚生子女,凡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可随《出生医学证明》中指定的母亲或父亲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中未注明父亲,需随父进行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随后,广州、南京、郑州、武汉等地的家长自发在当地邮局、广场门口举行“我要去南昌”活动,向当地计生部门、公安局邮寄建议,希望户籍与计划生育脱钩的人性化措施能够在全国推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