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西南大学建设项目招标

第十一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相关的重要货物(设备、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下列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学校年度财政维护预算的项目;

(三)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经市计委(区计委)批准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重庆(北碚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如果项目在学校立项,学校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协商或直接承包。招标范围按照《西南大学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拆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基建后勤处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全面接受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校本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校监处、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入重庆市(北碚区)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接受重庆市(北碚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不需要进入重庆市(北碚区)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学校招标(议标)方式,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校园网和基础设施后勤服务公共专栏发布招标信息公告;

(二)投标人注册;

(三)学校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招标单位进行邀请招标,并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函,一般不得少于三家;

(四)招标办公室起草项目邀请招标文件;

(五)召集学校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查招标文件;

(六)召开学校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或招标办公室参加的开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七)按招标文件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第十七条成立西南大学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组长1,副组长4名,均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后勤部、监察部、审计部、财务部、国资部和学校工会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

第十八条评标小组成员(一般由学校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一切信息。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学校和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市场供求情况,参照市建委发布的建设工程定额和相关计算方法,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评标小组应优先考虑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丰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经评审,如果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办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办受校领导委托,与中标单位就合同中的专用条款进行谈判。双方确认后,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