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2020招生简章

2020年青海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日制本科学生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青海师范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招生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学校有关机构、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的,授予青海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办学地点

第四条城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胡亥大道延伸段38号;城西校区:西宁市伍肆西路38号。

第三章办学性质

第五条青海师范大学是青海省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青海师范大学的主管部门是青海省教育厅。

第四章招生机构

第七条青海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的决议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校情况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局)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入学条件

第十条青海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确定生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考试须在相应批次报考我专业,资格审查、体检、高考成绩达到省招委规定的录取分数线。报考体育、艺术的考生必须通过专业测试。

第六章准入原则

第十二条总的原则是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和考生意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体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单招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身高和视力不得低于教育部和省招考委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专业测试成绩合格,报考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专业,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如遇个别省份有特殊要求,按有关省级招考委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所有专业考生的语言要求为英语。

第十六条相关考试科目成绩优异的考生,在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在批次顺序志愿投档中,对入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考生专业志愿的优先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招生已满,不能满足志愿的,如遇专业调剂,可在未满的其他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就要被清退;在平行志愿批次中,仍按上述规则录取。

第十八条各专业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的考生,按省招考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当学生人数不足时,学校可以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我校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我校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71号)核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胡亥大道延伸段38号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电话(传真):0971-6318787,网址:Email:zsb1@qhnu.edu.cn Http://zsb.qhnu.edu.cn。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校其他有关招生的规定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章程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章程未尽事宜,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第二十六条如遇教育部及部分省份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相应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