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怎么劝退?

《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学习期间必修、限制类课程(复读并经考核合格的除外)累计20学分;

(二)连续两个学期(春季和秋季),每学期不少于6学分;

(三)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但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保留期满后,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审查未通过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连续两周离校的;

(七)未经批准超过2周未注册的;

(八)在校期间出境,未经批准超过2周未回学校报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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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学:

1,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经批准后予以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2.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休学时间可延长至三年。

3,?申请休学的学生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教务处提出申请,经系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4.在学期15周前办理休学手续的,该学期计入休学时间,已评定的课程成绩有效。已经完成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休学。如果在学期第二周以后办理休学手续,本学期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清华大学教务处-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