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医药学会章程
(2003年9月21日中药协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中医药学会(英文翻译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简称CACM)。第二条中国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以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它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我国中医药科技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团结广大中医药及相关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技繁荣发展,推动中医药科技普及,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成长和提高,为我国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法维护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权益,服务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努力实践三个代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我国现代医学和传统医学”的规定以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的方针,依法民主开会,不断深化改革,围绕国家科技攻关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医药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我处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第五条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4号。邮政编码:100029
第二章
第六条协会将围绕中医药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和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群众中普及和宣传中医药;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六)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职能转变中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中医药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和奖励医德高尚、业务过硬的中医医务人员。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表彰和奖励在中医药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和在本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术人员;
(八)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有关国际和地区学术团体、学者的联系;
(九)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向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第三章
第七条协会有六类会员:会员、大专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和荣誉会员。第八条各类会员的条件: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1)成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取得中医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等职称。
2、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具有以上相应技术职称。
(2)联系成员
本会会员从事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专科培训取得专科证书,或取得相关副主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
(3)资深会员
协会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职称或相应的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在相关学科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或在中医药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做出重要贡献,热心支持协会工作,能履行高级会员义务。
(4)团体成员
与我专业相关、愿意参与我专业活动、支持我专业工作、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依法注册的协会和医药企业。
(5)外国成员
支持我们工作和赞助我们活动的外国著名医学专家为中国的中医药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6)荣誉会员
国内外知名人士愿与协会交流合作,为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第九条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两名协会会员由其所在单位介绍或推荐,协会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学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办理。其他会员按照《中华中医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各类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和专家成员
1,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及其专业分会的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协会及其专门分会组织的国内外相关学术活动,优先派代表出席相关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在协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优先获取协会或其专门分会的学术资料。
5]成员资格是自愿的,退出是自由的。
2.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二)执行本会及其专业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及其专业分会委托的任务。
⑶参加本协会及其专业分会组织的相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时缴纳会费。
⑸为协会事业发展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筹集资金。
[6]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第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和大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终身享受高级会员。
(2)免费获取中华中医药学会年度活动日程、时事通讯、会刊。
2.义务
参与协会组织的关于国家中医药工作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第三,团体成员
1,权利
(一)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相关学术活动。
(2)获取协会相关学术资料。
⑶我们可以寻求技术咨询,帮助组织国内外培训班和学术会议。
(4)对本协会的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义务
有会员和大专会员一样的义务。第十一条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审议通过议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的,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五年。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向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定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筹集和管理研究所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65,438+0/3。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下设的专业分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专科分会按中医学科设立,名称为“中华中医药学会XXX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中医药领域具有较高声誉;
(三)会长、副会长原则上最高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学习工作,责任心强。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根据会长提议,现任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本组经费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中国科协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资助;
(四)有关部门资助的;
(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6)利息;
(7)社会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三十五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第三十七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议案。第四十三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协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2003年9月26日经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