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需要相关证明,审核不需要补充材料;
2.烈士子女,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要相关证明,审核时不需要补充材料;
3、父亲(母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年内复查是否是低保,需填写缴费记录;
4、单亲家庭,家庭无固定收入来源,需要离婚或死亡证明,审核时需要调查是否再婚;
5.父母因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要残疾证鉴定残疾类型影响,复查不需要补充材料;
6、直系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病历或突发自然灾害证明的,审查时不需补充材料。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长期患病,治疗费用高,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判断疾病轻重缓急需要病历,复查不需要补充材料;
2、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调查表需注明具体自然灾害并加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章,经审查需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3.父(母)患病,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疾病证明,复查不需要补充材料;
4.家庭收入低,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在高校就读;需要学生证或者盖有学校学生处公章的学校证明,审核要看学生证是否过期;
5、生产经营状况差、家庭收入低的,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表中应反映经营状况差的原因或收入状况,审查时无需补充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国家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国家支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和衔接,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