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山大学2008年招生简章!

2008年中山大学招生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200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是学校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学校名称:中山大学

第二条学校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校区、北校区、东校区)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

第三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办学类型和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大学。

第五条学位证书的颁发: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中山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准入原则和规定

第六条录取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由计算机按照预设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对考生进行排序;录取以考试成绩为依据,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入比例,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八条政策性加分项目:我校原则上承认符合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要求的政策性加分项目和降分条目,但考生高考实际文化成绩不得低于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安排专业时,原则上以考生高考实际文化成绩为准,高考同等文化成绩下优先考虑有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九条院校级差: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时设置院校级差(每级级差30分,即第二志愿报考人员减30分,第三志愿报考人员减60分,以此类推)。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应自愿投档。非第一志愿考生与第一志愿考生同时投档的,扣除专科级差后与第一志愿考生同专业录取;如果不同时投档,其专业志愿只能录取到前次志愿录取后未满的专业。当生源仍不足时,我校将把不足的招生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录取。

第十条专业录取:高级考生专业安排采用分级方式。专业级差的计算方法是:同一专业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分别设为2分、1分、1分、1分、1分,即第二志愿减2分,第三志愿减3分,第四志愿减4分,第五。

如果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中没有医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则视为不服从医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录取。即使填报了专业服从,也不会被安排录取到医学类专业及相关专业。如果所有考生都填报了医学及相关专业志愿,且填报了专业服从,则只录取医学及相关专业。我校医学类专业及相关专业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法医学、临床医学(眼视光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护理、康复治疗、生物医学工程、药学。

第十一条日语、法语、德语专业可招收外语考试语言为同一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参加考试的外语,学生入学后只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的教学。

第十二条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体检限定专业,按我校招生简章各专业注释执行。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的,按照《中山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中“入学与注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逸仙班选拔:我校在物理、化学、生物、经济(理科)专业新生中,选拔120人组成逸仙班。“逸仙班”立足理科基地,按学科群打基础,因材施教,致力于加强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协调发展,努力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创新人才。以上四个专业具体指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金融、保险、物流管理、微电子学、物理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材料物理、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化学、应用化学(化学生物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

第十四条“博雅班”选拔:我校从传播与设计学院、管理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法学院选拔120名新生组成“博雅班”。通过集中学校优质教育资源、跨学科博雅教学、国际化办学、双语教学、研究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和学生创业项目实践等新机制,入选“博雅班”的学生可获得课外科研、校外实习、创业实践等实践教育专项资助,并有优先机会辅修上述四所学院的各类专业课程。以上四个学院的相关专业具体为工商管理、工商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会计、财务管理、电子商务、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政治学与行政学、公共关系、行政管理、国际政治、社会学、社会工作、公共政策、法学、新闻学、艺术设计等等。

第十五条少数高考成绩优异的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新生,可在入学后调剂到临床医学专业(八年制)学习。

第三章其他班级招生

第十六条民族义务预科班招生以选拔高考原始成绩不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分数线80分的少数民族考生为主,预科班培养地点为中央民族大学。经过一年的预科培训,考试合格者将转入我校本科学习。

第十七条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按《中山大学2008年自主招生实施办法》录取;体育人才录取按照《中山大学2008年招收体育人才实施办法》执行。艺术特长生录取按中山大学2008年实施办法执行。保送生的录取按《中山大学2008年招收保送生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国防生录取按照《中山大学2008年国防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四章其他相关说明

第十九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收取;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目前,我校有四个校区。各招生专业(方向)报名地点及后续培养地点详见我院本科招生网站或致电我院招生办。

补充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于2008年3月31日经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08年本科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和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招生办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招生办;邮政编码:510275

联系电话:020-84111598,8403649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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