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营业执照齐全。
大学生可以用来创业的市场主体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需要准备的材料和程序如下:个体工商户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四)营业场所证明;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设立前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项目,并提交相关许可证明或者批准文件;
(七)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主办经营者应当登记为经营者,所有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的经营者签名栏内签名。提交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的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提交参与经营的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处理过程
(1)应用:
1.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登记机关委托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办理登记。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的,应提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2)验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时,除当场登记外,还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决定受理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并填写申请材料核实报告。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0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以邮寄、传真、EDI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并被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0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个体工商户不予登记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3)投资者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者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四)企业住所证明;(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设立前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六)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处理过程
(1)应用:
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0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出具《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由合伙企业准备的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 *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向各合伙人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设立前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八)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定价确认书或者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应当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处理过程
(1)申请: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 * *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并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发起人签名盖章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三)全体发起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办公室主任证件和身份证明;
(五)由全体出资成员签字盖章确认的出资清单,载明成员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总额;
(六)成员名单、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号码、住所及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使用其住所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设立前已预先核准名称的,提交);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处理过程
(1)应用:
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应准备的材料
(一)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任职、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处理过程
(1)应用: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验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受理。
2.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资料需要核实的,决定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申请文件、材料经确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将申请文件和材料退还申请人;5日内告知的,应当领取申请文件和材料,并出具申请文件和材料收讫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不属于公司登记范围或者本机关登记管辖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和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被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原件;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交原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原申请文件、材料,或者原申请文件、材料与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核发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度,即2月1日至1日)设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除。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2 .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想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金额65438+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优惠利率,结合风险分担,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优惠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财政给予贴息。
3 .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登记、证照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 .享受培训补贴
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在毕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学年(即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生,根据其创业培训或就业创业资格证书,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以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指导、融资服务、后续扶持等“一站式”创业服务。
6 .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创新人才的培养
创业大学生可以享受到各地高校实施的一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的协同教育行动计划等。,以及跨专业开设的创新创业教育交叉学科课程和实验班,以及跨部门、跨学科、跨学科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新机制。
8 .开设创新和创业教育课程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高校挖掘和丰富的各类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以及面向全体学生开发的研究方法、前沿学科、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必修课和选修课,享受各地区、各高校资源享受的海量开放网络课程、视频开放课程等网络开放课程,以及网络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体系。
9 .加强创新创业实践
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享受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面向全体学生开放的科技创新资源和实验教学平台。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项比赛,以及大学生成立的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提升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10改革教学体系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高校建立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以学生的创新实验、论文、专利、自主创业等内容转换为学分,将学生参与项目研究和项目实验认定为课堂学习的新探索。同时,我们还享有一系列客观记录和量化评价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教学实践活动,如为有意愿和潜力的学生提供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等。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
11完善学籍管理规定。
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享受高校实行的弹性学制,放宽学生学习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度,保障其出国留学创新创业。
12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以享受全国各地高校提供的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以及地方和高校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提供国家政策和市场动态的实时信息,以及对接创业项目、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可享受因地制宜建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及相关培训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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