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违纪有哪些处理方式?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有六种惩罚:
(1)警告;
(2)严重警告;
(3)录制记录;
(4)留校观察;
(5)责令退学;
(6)开除学籍。
试用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以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扩展数据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彬彬有礼,公开化;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一个干净、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学生进出校门应当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参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禁止饮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给予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坚持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四)盗窃拒不改正的;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对学生给予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受到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批准。被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学生的认定、奖惩材料全部纳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被责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业证书;被开除学籍者不发学历证书。
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