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奖学金评审办法

规则一。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奖学金制度,

规则二。构建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术奖学金、学校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贫困生资助等组成的研究生教育奖学金体系。

规则三。列入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以获得各种奖学金和助学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按学校规定完成研究生注册手续。

(4)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

(五)符合学校相应奖项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

(一)受到学校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2)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各训练环节要求者。

(3)有课程成绩不合格记录。

(四)抄袭、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

第二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突出、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和《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每年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并将奖金一次性发给获奖研究生。

第三章?研究生奖学金

第六条?学校统筹中央和省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赠等。,并为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和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

第七条?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学术奖学金分两个等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注册后按统一标准授予;招生第二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凭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参加当年的学术奖学金;第三年秋季学期开始,以第二年的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评定当年的学术奖学金。

第八条?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国(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可参加学术奖学金。出国留学或因私退学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博士生第一年奖学金标准为每生8000元。博士研究生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奖学金分为三个档次:一等生每年12000元(约占参与者的20%),二等生每年8000元(约占参与者的30%),三等生每年6000元(约占参与者的50%)。

第十条?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5000元。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三个档次:一等生每年8000元(约10%参与者),二等生每年6000元(约30%参与者),三等生每年4000元(约60%参与者)。

第十一条?学校可根据上级财政拨款情况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将对当年获奖研究生一次性发放学业奖学金,并将学业奖学金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学校、社会或个人出资,奖励各类优秀研究生。

第十四条为吸引优秀生源,提高生源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优秀本科生和首次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定向就业全日制研究生除外),并向学校急需发展的学科倾斜。奖励比例一般为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10%(不含长学制人数)。

研究生取得学籍后一次性支付。奖励实施办法由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当年研究生录取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大型比赛、公派出国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每年组织1奖项。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并按相应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2014秋季学期起,将原来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费。国家助学金的范围是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博士生资助标准为每年1.2万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为每年6000元。学校每年按照10个月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毕业生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未缴纳学费、住宿费或未申请贷款者,在其人事档案全部转入学校或缴纳并贷款后,方可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因毕业(结业)、退学、私自出国留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的研究生。,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休学、延期毕业或者被留校察看的研究生,在休学、延期毕业或者留校察看期间,不领取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三助”研究生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助理管理、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等研究生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第二十二条?辅助管理主要承担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辅助工作。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帮扶岗位,研究生根据岗位职责和个人情况自愿申请。用人单位负责研究生的选拔和录用,并对录用的研究生进行岗位评价。考试合格者,报研究生处。学校根据工作量和考核情况,每月发放助学补助(按满20天工作量800元的标准),每年发放不超过10个月。

第二十三条?助教的职位主要是帮助指导本科生的实验设置。学校将在相关学院设置助教岗位,研究生根据岗位职责和个人情况自愿申请。岗位设置学院和课程讲师负责研究生的选拔和录用,并对录用的研究生进行岗位评价。考试合格者报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学校按每课时20元发放助教津贴,每个岗位不超过500元标准。

第二十四条?研究助理主要承担导师安排的科学研究及相关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和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研究生科研辅助津贴根据工作量确定。省级以上普通自然科学项目每月(满工作量)不低于200元,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每月(满工作量)不低于500元。局级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项目由指导教师自己掌握。研究资助所需经费从导师的研究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每个研究生每学期只能获得1个助教或管理岗位。

第七章?贫困学生津贴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贫困生资助金,用于资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研究生和孤儿等生活特别困难的研究生。每年资助30名学生,分两个档次。一年级(10人)每生3000元,二年级(20人)每生2000元。经个人申请、院校初审、学校认定,每年组织1评价。补助学校发放一次性补助。每个研究生每年只能拿到1的同类别补贴。

第八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的实施,并对相关投诉进行裁决。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制定各类奖学金发放方案。有关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担任主席,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研究生教学秘书、辅导员、相关学科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申请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计划财务部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研究生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附?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