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关于法律调查报告的文章
我的实习是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安排的。通过实习,获得了专业领域的实际工作经验,巩固和检验了近几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在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审判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也做过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对涉及的一些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注意将所学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实习期间,主要对以下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参与了部分案件的立案审理过程,并提出了一些意见:
一:73户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日照、通风权利。
1:案例来源
73名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雅达数码港”从建筑面积到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严重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50180-93,违反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其出入和消防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找政府协调后,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2.本案的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雅达数码港的规划许可是经过严格规划后审批发放的,并广泛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放。雅达数码港与北侧居民居住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被告提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50180-93及《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雅达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决的结果
经过多次合议,合议庭作出判决:判决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是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本案的审理,我认为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胜诉的难度很大。如果人民检察院行政案件原告胜诉,媒体会大力报道,并以此为榜样。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这样的现象不应该存在于法治社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告很难胜诉,主要是司法和行政没有完全区分、制约和相互牵连。权力大于法律,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院或多或少受到了行政的影响:法院虽然是司法机关,但其办公楼用地和宿舍用地必须经过规划局的审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起刑事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看到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是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庭审时限很短,感觉庭审只是走走过场,法官对这个案子怎么判已经有了结论。
通过对这些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审判,我可以看到,虽然审判时限很短,但必要的程序非常完备,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另一方面,我认为法院审判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审判环境是可以改善的。
三。市民收废品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缘起:2002年,本案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的废品时,右手掌被掺杂在废品中的雷管炸掉,右腿和胸部被雷管炸伤,签为四级伤残。案发后,他将剩余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清雷管来源,被告称查不出雷管来源。原告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雷管的来源给原告一个明确的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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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感谢岳麓区人民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和我的老师们对我实习的帮助和指导,感谢你们对我顺利实习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安排的。通过实习,获得了专业领域的实际工作经验,巩固和检验了近几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在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审判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也做过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对涉及的一些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注意将所学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实习期间,主要对以下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参与了部分案件的立案审理过程,并提出了一些意见:
一:73户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日照、通风权利。
1:案例来源
73名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雅达数码港”从建筑面积到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严重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50180-93,违反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其出入和消防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找政府协调后,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2.本案的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雅达数码港的规划许可是经过严格规划后审批发放的,并广泛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放。雅达数码港与北侧居民居住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被告提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50180-93及《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雅达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决的结果
经过多次合议,合议庭作出判决:判决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是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本案的审理,我认为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胜诉的难度很大。如果人民检察院行政案件原告胜诉,媒体会大力报道,并以此为榜样。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这样的现象不应该存在于法治社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告很难胜诉,主要是司法和行政没有完全区分、制约和相互牵连。权力大于法律,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院或多或少受到了行政的影响:法院虽然是司法机关,但其办公楼用地和宿舍用地必须经过规划局的审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起刑事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看到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是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庭审时限很短,感觉庭审只是走走过场,法官对这个案子怎么判已经有了结论。
通过对这些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审判,我可以看到,虽然审判时限很短,但必要的程序非常完备,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另一方面,我认为法院审判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审判环境是可以改善的。
三。市民收废品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缘起:2002年,本案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的废品时,右手掌被掺杂在废品中的雷管炸掉,右腿和胸部被雷管炸伤,签为四级伤残。案发后,他将剩余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清雷管来源,被告称查不出雷管来源。原告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雷管的来源给原告一个明确的书面结论。
由于案件尚未审结,无法得知法院将如何宣判。本案中,通过对原告教育背景和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有很多感触:表面上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的人,文化程度不高,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加强,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从更深层次来看:一方面,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他无法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如何委托代理人,如何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向合议庭出示,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局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治安安全是公安系统最基本的行政职能。对于雷管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品,即使原告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认真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从这个案例中,我看到我国普法工作任重道远,同时也深深感受到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服务职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在本案中,被告通过欺诈手段与另一名已婚妇女结婚。原告以重婚罪起诉她。通过这个案例,我不禁想到了新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婚姻风险该由谁来承担,政府还是个人?个人如何在婚姻风险中保护自己?政府如何加强管理,降低结婚风险?我觉得这些问题应该是改革新规出台后,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要考虑的问题。
在实习期间,我从其他案例中学到了很多。在近一个月的实习中,基本掌握了档案整理、清理、归类、封存的具体操作细节。实践中,一些司法文书的书写,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质押交换卡、上诉状、法院公告、质押票、传票等。,已合并;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司法程序的具体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践,我把学到的东西运用到了实际工作中。理论和实践密不可分。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锻炼。这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让我了解了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进一步掌握了专业术语;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一起交流思想,互相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很多待人接物的方法,这些是我在书本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期间,作为中南的学生,我努力做中南文化的使者,向各界朋友介绍中南,让他们走近中南,了解中南。最后,借此机会,向为我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老师们,向在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朋友和同学们,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