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治大学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件和个人档案。
被学校开除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离校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户籍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
扩展数据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
(二)处罚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方式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给予学生的处分,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一般应设定期限为6至12个月,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终止。处分解除后,学生受到表彰、奖励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不服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
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投诉的具体办法,完善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相关决定。
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和程序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审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决定。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学生书面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作出决定。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学生在申诉期间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