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届山东省运动会竞赛规则总则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选拔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进一步促进我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特举办第二十二届山东省运动会。运动会坚持团结、合作、开放、创新,有利于促进业余训练,选拔专业队伍,动员市县为奥运会、全运会做贡献。赛风、赛水平,努力办成一届盛大、和谐、节俭、完整的高水平体育赛事,为推动我省体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做出积极贡献。(1)青年团体

田径、游泳(跳水)、举重、国际摔跤、柔道、跆拳道、拳击(女子拳击)、体操(蹦床、艺术体操)、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射击、射箭、自行车(公路、场地、山地、BMX小轮车)、击剑、足球、篮球、排球。

各竞赛项目(赛事)的设置按照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执行。

(二)大学生群体

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健美操

(三)行业体育协会团体

乒乓球、羽毛球、篮球、田径、象棋、游泳(1)青少年组比赛由市组织;

(二)大学生团体赛以高校为单位参加;

(三)行业体育协会团体赛以行业体育协会为单位参加;(大学生组和行业体育协会组另行通知)

(一)必须是山东籍运动员。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证明身体健康。

(3)运动员注册规定:

各代表团运动员必须按照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注册证明,取得山东省体育局颁发的《山东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竞赛证书》。凡在2008-2010期间两次参加山东省青运会或经省项目管理单位批准并报省体育局代表国家和山东省参加重大国际国内比赛(奥运会、全运会、世锦赛或世界杯决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和亚运会)的运动员,均有资格参加第二十二届省运会。未参加省运会预赛的运动员(经省体育局批准参加国际国内重大赛事的除外),不得参加2010省运会决赛。

(4)运动员通信规定:

1,让运动员在省内各城市间有序交流。所有交流运动员必须具备参加本次省运会的资格;交流时间统一到第二十二届省运会第一场比赛前30天,逾期不再接受。

2、省市间运动员交流,输出城市不受单位和交流运动员数量限制,输入城市每个项目只能与一个城市交流;足球、篮球、排球(沙滩除外)、手球每项不得超过3人;其他2人(含2人)以上的集体项目,每个项目不得超过2人;个人项目每项赛事只允许1人交流。(淄博内通信不受限制,但集体项目输入只能用同一输出城市协议进行通信)。

3.运动员交流须签订《山东省运动员交流协议》一式四份,由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出具。要求所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经省级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省级项目管理单位各执一份,双方各执一份。省体育局将在省运会预赛前公布名单。

4.交流运动员成绩统计方法:交流运动员在省运会决赛中取得的所有成绩,在双方代表团中各占50%。

(五)关于从省外引进运动员的规定:

1,以户口为准,凡在山东省注册并参加第二十二届省运会的省外运动员,视同省外引进运动员,执行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允许已办理我省优秀运动队转正手续的适龄运动员参赛,引进运动员代表山东省在本周期取得的成绩可带入第二十二届省运会(以省体育局人事处提供的名单为准)。

2、凡从省外引进的运动员,必须在第二十二届省运会运动员资格审查结束前参加骨龄测试,考核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合格运动员名单将在省运会第一场比赛前公布。

3、从省外引进的运动员不准在省内进行城际交流。

(六)输送到全国各高校的山东运动员,必须是首次代表山东省参加全国注册,符合参加本届省运会的运动员资格。经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名参赛(以省项目管理单位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供的名单为准,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底10前)。

(七)输送至解放军并在我省全运会上有两次进球且通过第二十二届省运会资格审查的运动员,经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并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代表落选城市报名参赛(以国家签订的两次进球协议名单为准 第十一届全运会前报体育总局,2008年2月底前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八)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临时转(换)到外省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并符合第二十二届省运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经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以省项目管理单位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供的名单为准),方可代表运会城市报名参赛。

(9)符合参赛条件的山东省优秀运动队正式队员,可代表交通城市报名参赛。

(十)运动员骨龄标准按鲁体综字[2007]1号文件执行。

(十一)凡无故不参加省体育局指定比赛或训练任务的运动员,不得参加第二十二届省运会。(大学生组和行业体育协会组另行通知)

(一)运动员必须携带《山东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比赛证》、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本人和教练员签署的反兴奋剂保证书。

(二)各代表团报名运动员人数和各项目决赛参赛人数按照各项目竞赛规则的规定执行。

(3)按运动员骨龄划分参赛组,允许运动员随项目在晋级组比赛。运动员参赛组别以省运会初赛报名为准(各项目竞赛规则和规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凡国家体育总局选派运动员参加重大国际国内比赛(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决赛、国家最高级别年度比赛)与省运会预赛发生冲突的,需提供国家体育总局的选拔文件(原件), 项目预赛前30天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的申请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的证明,提交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经主管局长签字后直接参加决赛。

(5)淄博可在A组和B组设置的项目中增加10名运动员参加决赛,每项限2名运动员。增加的运动员必须符合资格条件;可以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的决赛。

(六)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人数规定:运动员人数不足20人的代表团(不含第22届省运会开幕式前已在决赛结束项目的,下同),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若运动员总人数为21到50,可报5名工作人员;运动员总数在51至100之间的,每超过10的运动员(尾数不足10的,按4家5口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运动员总数超过65,438+0,065,438+0的,每超过65,438+05名运动员(尾数不足65,438+05的,按7关8进的方法计算),可增加65,438+0名工作人员。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不足4人(含4人)的代表团,可报1团长;5至50人(含50人),可报组长1人,副组长1人;每50名运动员,可增加1名副团长,以此类推;另外,如果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增加1-4名副团长,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7)各代表团各项目组配备1名医生,最终报名时配备的医生必须在指定项目工作。(大学生组和行业体育协会组另行通知)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批准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本届省运会决赛所有项目第一名不得并列。

(3)每个项目按照项目竞赛规则进行预赛,根据项目竞赛规则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名额确定入围人数。

(4)开幕式结束后,将举行12重大活动。除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足球、篮球、乒乓球、赛艇、皮划艇外,主办方还可选择两个项目,报省体育局批准后确定。

(五)预赛和决赛的裁判员由体育管理单位根据竞赛规则和规程的要求确定。预赛各项目裁判员、仲裁员,决赛各项目副裁判员、裁判员、仲裁员由各省级体育管理单位提出,报省体育局批准后统一选派。(一)兴奋剂检查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和山东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性别检查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各项目管理单位将根据必要性和必要性的原则进行。(大学生组和行业体育协会组另行通知)

(一)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男、女甲、乙组比赛授予前8名。前八名分别是6,4,3.5,3,2.5,2,1.5,1金牌,成绩分别是39,33,30,27,24,21,18,15分。

(二)手球男、女比赛均授予前8名。前六名排名4,3.5,3,2.5,2,1金牌,前八名排名39,33,30,27,24,21,18,15分。

(3)沙滩排球男女A、B组比赛均评出前8名。前三名排名2、1.5、1金牌,前八名排名26、22、20、18、16、14、12、10分。

(4)在其他项目中获得前8名的得分为65,438+03,65,438+00,65,438+00,9,8,7,6,5分。

(5)少于2名运动员(队)的项目不设竞赛,运动员(队)人数以各项目正式报名表为准参加省运会预赛(各项目竞赛规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如参赛队数不足8支,按实际参赛队数计算;其他不足以报名名次的项目,也按实际运动员(队)数给予奖励。

(七)在每个项目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授予金、银、铜牌;获得前8名的成绩证书。

(8)并列排名的评分方法:

除第一名不能并列外,其他比赛并列时,名次并列的下一名(或几名)空出,空出的名次得分与获得名次得分的平均值作为并列名次得分。

(9)符合参加省运会资格的运动员,在省运会决赛期间因被国家体育总局指派参加重大国际国内比赛(世锦赛或世界杯决赛,国家最高水平比赛)而未能参加省运会决赛的,需提供国家体育总局的选拔文件(原件), 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的申请和项目比赛前30天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的证明。 并报省体育局分管业务处审核,经分管局长签字后生效。同时,运动员在本项目决赛开始前15天至本项目结束前15天之间的国家级以上比赛成绩,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统计和计分:

1.运动员在上述情况下取得的成绩(名次)纳入成绩范围的,按《奖励与计分办法》第八条第(十)项的相应规定纳入代表团“优秀运动员团体成就奖”的成绩;成绩(排名)不符合成绩范围的,按实际项目(赛事)和省运会取得的最好成绩或排名计入本代表团“优秀运动员团体成就奖”。

2.与外省运动员一起参加集体项目所取得的成绩,按个人成绩统计计分(最多2人)。

(10)运动员在以下比赛中的成绩将纳入代表团的“优秀运动员团体成就奖”,对其所在代表团进行计卡计分奖励。统计方法如下:

1,第29届奥运会获得前三名,依次计8、4、2枚金牌;104,52,26分;4-8名选手分别计1金牌和13分。

2.以4、2、1的成绩依次获得第十一届全运会前三名,52、26、13分。

3.获得世锦赛和世界杯决赛前三名依次计3、2、1枚金牌,计39、26、13分。

4.2006年第15届亚运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计2枚金牌,计26分。

5.获得我国最高水平比赛(国家体育总局[2002]32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的运动员,有1枚金牌,13分。取得成绩的项目(赛事)应与第十一届全运会设定的项目(赛事)相一致。

6.以上比赛的团体项目按个人成绩计算,最多2人。

7.运动员在此期间的成绩按最好成绩统计(2006年6月10至2065年9月26日438+00),奥运会和全运会成绩可以累计统计。

(11)在此期间各省级优秀运动队(省体育局5月31,2010前公布的名单)、解放军(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名单为第十一届全运会和我省两次积分的资格)、职业俱乐部(代表山东省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名单由第十一届国家体育局秩序册、成绩册和竞技体育司确认)。

(12)为备战第十一届全运会,经省体育局同意,由省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对在外省参加全运会的运动员进行交流,并按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奖励标准(名单和分数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为准)进行计分和计分。(一)设立“青年运动员团体成就奖”,公布实际参加第二十二届省运会的各代表团各组运动员获得的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分别奖励前十名。如果金牌总数相等,银牌多的排第一;如果团体总分相等,金牌多的排第一,以此类推。

(2)设立“优秀运动员团体成就奖”,公布本周期各代表团优秀运动员所带金牌总数及团体总分;并奖励前十名代表团。如果金牌总数相等,银牌多的排第一。如果团体总分相等,金牌多的排第一,以此类推。

(三)设立“竞技体育贡献奖”;即各代表团“青年运动员团体成就奖”和“优秀运动员团体成就奖”的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之和,奖励前十名代表团;如果金牌总数相等,银牌多的排第一。如果团体总分相等,金牌多的排第一,以此类推。

(四)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按照《山东省第22届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执行。(1)为维护体育竞赛组织的严肃性,省体育局受理运动员资格等问题的举报。,但必须提交详细的申报证明材料。截止时间以项目决赛报名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2)比赛期间对比赛的组织和评定有异议的,可在该项目竞赛规则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申诉的形式向该项目竞赛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3)要求申诉单位交纳申诉费1000元,胜诉全额退还,败诉不予退还。

(四)弄虚作假、冒充、停演、打架、未经批准放弃等行为的。,将按有关管理规定(办法另行制定)进行处罚。(一)报名:2009年2月65438+31日前,各代表团填写第二十二届省运会报名表,加盖体育行政部门公章,报山东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2)预赛报名: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要求进行报名,具体时间按各项目规程执行。注册一经确认,不得变更或调整。

(3)最终报名:报名人数以预赛后确定的运动员人数为准,各项目最终报名不得变更。

(四)各代表团团部人员报到时间另行确定;原则上每个运动队要在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组委会承担各代表团工作人员比赛期间的食宿及当地交通等相关费用,各代表团按规定支付一定数额的伙食费;竞赛规程中明确运动队可提前报单项的,按具体规定执行,但提前报的一切费用自理。

(5)裁判员、仲裁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申报,需经省体育局批准。组委会应为裁判员和仲裁员提供工作设备,并承担住宿费、差旅费、当地交通费、报酬及其他相关费用。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2×3米。代表团团旗除按规定标明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如“济南市”为济南市代表团。

十三、比赛服装要求按照竞赛规则、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比赛总规则的内容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