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错案是如何形成的?

与法律出版社原版相比,新版《错案》进行了全新的换装,灰色封面,磨砂腰封,典雅豪华。江平教授、陈光忠教授、张兼维教授对这本书的推荐,更像是借用《错案》这本书的名字来警示世人,也是对我们律师的一个很好的指引:读这本书,不仅会得到文字,还会得到可以一直用下去的思路。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曾在《刑法分则草案折》中辅佐西方人说:刑法不好,害了好人;刑事诉讼法不准备,再好的公民也要遭殃。半个多世纪后,法律人弗洛里奥在《错案前言》中写道:“请不要认为一个好父亲、一个行为良好的好公民永远不会和当地法官打交道。事实上,即使是最诚实、最受尊敬的人也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沈家本从法律制度出发,阐释了刑事诉讼法对于规范和限制国家公权力、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从而保护无辜者不受伤害。Florio,从他丰富的实践经验中,真诚甚至勉强地向你我发出善意的提醒。他们都提到,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刑事司法的受害者。弗洛里奥先生抓到的几个案子,都是错案,但各有成因:侦查机关和指控机关任意行使职权,如刑讯逼供;被告本人提供虚假信息;证人错误辨认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鉴定人在鉴定中的失误等等。florio先生在书中还列举了最有可能欺骗法庭的主体——被告、证人、专家证人等等。从更深层次分析,这些原因都归咎于“人”的失误。这些人为的错误有时并不是故意的,比如证人记忆不准确,鉴定人由于鉴定资料的污染或科技的限制而产生的错误意见。而这些错误的或不足的证据材料,却因为种种原因得出了合乎逻辑的结论,从未被合理怀疑所“怀疑”。那么可以说审判主体(陪审团、陪审员或法官)的判决是公正的吗?正如弗洛里奥所说,释放一个罪犯或者让一个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当然会让他们良心不安,但法官在权衡有力证据和可疑证据时,不能以最重的一个作为结论。存疑时,应当导致无罪释放,这也是自然正义的基本要求。细看之下,我觉得这并不是一个法国法学家以法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案例为背景写的书,好像作者在分析中国的一个错案。不过法文原版的蓝色封面提醒我这是法文错案。没错,错案的原因就是这么相似。列夫·托尔斯泰曾经说过,“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却是不同的”。这一论断在法律语境中略有不同:可能不存在一个符合统一标准的全球正义,但不公正和人们对不公正的感知却惊人地相似。也许你记得这些名字。杜、佘祥林、许静香等等。这些名字背后都是错案。这些错案的发生有太多的必然性:盲从所谓的科学证据(如测谎等。)、证人错误辨认、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而这些错案的揭露太过偶然,往往真凶落网招供或者“死人”奇迹般回归。我不敢想象,如果真凶不出现或者“死人”不“复活”,这个错案还能被发现吗?连迟来的正义也会实现吗?看完错案,不禁感叹,错案是各国刑事司法的症结之一,不分东西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抗制,职权制。就像全人类对正义的追求一样,人们也希望不公正的监狱越少发生,不公正的监狱越多得到纠正,不公正的囚犯越多得到补偿,正义越多得到实现。请记住,刑事司法有一个比寻求真相更重要的目的,以便有罪的人能够被定罪并得到相应的惩罚——确保无辜的人不会被定罪和惩罚。刑事诉讼程序本身不应该作为对被告人的惩罚手段,刑事司法制度不应该仅仅是国家用来对罪犯定罪量刑的工具,也不应该仅仅把被告人作为评价的对象。此外,刑事司法制度还对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甚至审判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价,被评价为不公正的行为应当确保充分有效的救济。这样,刑事司法运作的结果才能让人接受,才能让人信服,才能减少刑事错案。(作者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