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用户(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在使用校园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行为:

(1)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浏览、复制或者传播妨害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德的有害信息,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窃取或者泄露他人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宪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二)破坏或者盗用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3)盗用他人账户;

(4)非法占用IP地址;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六)损坏校园网公共设施;

(七)不服从校园网络管理部门或者人员管理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个人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学校信息中心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1)警告当事人;(二)责令当事人提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3)通知所属单位,停用校园网账号或中断电脑联网两周;(4)禁止在校园网内永久建立账户;(5)提交学校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理;(6)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用户或单位子网在使用校园网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信息中心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停止单机接入网络、停止子网接入校园网、报学校批准、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责任、诉诸法律等。

第二十六条因实施违法行为给其他用户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或单位)应按受害用户的合理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因实施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使用者,除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行政处分外,还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