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东南大学学生会是东南大学全体中国本科生和专科生的自治组织。

第二条东南大学学生会接受中国* * *生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和中国* * *生产共青团东南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东南大学学生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东南大学学生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南京市学生联合会的成员。

第五条东南大学学生会的所有权利属于全体会员。成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东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各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条东南大学学生会主席是东南大学学生会的唯一代表。

第七条东南大学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第八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改革开放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为学生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和全面成才创造有利条件。

(二)积极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与学生的沟通,参与校内外学生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热心为学生服务,协助和推动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

(4)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联合会自身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生干部。

(5)与兄弟高校发展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港澳学生的联系。树立东南大学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6)根据最新一期《东南大学改革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带领同学们积极投身于将东南大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征程。

第九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系(团总支)的学生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大会对成员负责并受其监督。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的职权划分遵循在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协会一切活动的最高准则。

第二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所有获得东南大学学籍的中国本科生、专科生均为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根据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手段,对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会员在本会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时,有权向协会求助,协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被处以拘留缓刑的,在拘留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在行使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本协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3)支持协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协会决议,努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协会荣誉。

(4)各级学生会干部除了履行会员义务外,还必须廉洁奉公,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权力

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东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提前或延期: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出,经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东南大学党委、团委和学生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筹备。

第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组成。

第十八条学校代表大会代表由学院、系学生会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人数按各院、系、系学生总数与学生班级的一定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20条全体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东南大学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上届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2)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审议并通过东南大学学生会章程。

(4)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

(五)选举新一届常委会委员长。

(六)确认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

(七)审定新一届学生会主席提出的执行委员会名单。

第二十三条在学校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提案应在大会召开前一周提交大会组委会,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新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负责答复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二)对历届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全部工作报告有质询权。

第二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倾听成员的声音,反映他们的意见。

(2)按时参加学生代表大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节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学校学生会推荐一至二名上届委员为常务委员会委员。每个学院或系产生一名常务委员会成员,由每个学院或系担任主席。常委成员对东南大学全体本科生负责。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主任由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新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干部。

第三十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调整办法:新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会推荐,各学院、各系各推荐一名学生,报团委和本届常务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的调整办法:上届常务委员会从上届常务委员会或者新一届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提名,报团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公司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二)监督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部长的任命。必要时,经常务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罢免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部长。

(三)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特殊情况下,应召开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选举执行委员会主任,当选委员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批准执委会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有权向主席团成员提问,被提问者必须给予答复。

(五)听取和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两周内给予答复。

(六)每届任期结束,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建新的常务委员会。新常委的成立需要在学生会新执委成立之前完成。

(七)行使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实施机构

第一节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团成员、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部长,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协会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三十四条执委会设立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办公室副主任和各部副部长的任免,分别由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部长提出,经主任会议批准,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措施: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部长由新一届执委会主席提名,经本届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执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二节主席团

第三十七条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总数必须为奇数(丁家桥校区学生会主席除外)。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副主席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主席提名,经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批准。

第三十八条丁家桥校区学生会主席担任东南大学学生会副主席,参加主席联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学术大会闭会期间,副主席由主席在副主席候选人中提名,经本届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第四十条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章程,制定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的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的组织结构,提名和任命常务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下届学生代表大会,并向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执行委员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常委提案(或与学校相关部门讨论)并给予答复。

第四十二条主席团成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常委会组织考核组对主席团成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者,报常委会讨论决定是否撤销其职务。

第四十三条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经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常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主席团成员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常务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撤销其职务。

第四十四条委员长不在的时候,由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经常务委员会同意,由副委员长继任委员长。副主席缺席时,由主席重新任命,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节学生会主席

第四十五条学生会主席兼任执行委员会主席。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学生会主席的任期至少一年,最多两年。

第四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措施:新一届学生会主席由合格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经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学生会主席有权向学生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提名学生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部长,但须经学生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九条学生会主席有权直接罢免学生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部长,但必须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节职能部门(室)

第五十条各职能部门(办公室)是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和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五十一条各部(室)由司(室)长(主任)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十二条各部(厅)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五十三条职能部门(办公室)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方向和内部职权,并报主席团批准和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节干部

第五十四条本会干部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习成绩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团结广大学生,以身作则,能起到模范作用。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责任心,有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精神。

第五十五条主席团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a)平均成绩点平均为3.0或以上或成绩排名前30%。

(2)没有第一门不及格的课程。

(3)宿舍卫生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上。

(4)具有两年以上学生会工作经历和一年以上学生会干部经历。

第五十六条学生会主席团应当定期对学生会干部进行工作考核,并通报其所在院校和部门。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一节院系学生会

第五十七条各学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中层组织,受学院、系团委和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受学院、系团委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节班委会议

第五十八条班委是协会的基层组织,由全班学生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班委会受学院系团委和学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班主任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条班委的组织、职责、权力和工作程序由学院或系学生会学生干部小组决定。

第六十一条班委由班长、副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二条班委的组成应报学院或系学生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班委每届任期一年。特殊情况下,经学生干部小组与学院或系学生会班主任协商一致,可提前召开班会改选班委。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学生联合会定期评选表彰优秀学生会干部和优秀班级。必要时,可对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学生会执委会各部门可根据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规定,但内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第六十六条“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自东南大学第二十三届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