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Xi大学生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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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14届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了具体参保、就医、待遇等最新措施,标志着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从9月1日起接受普通高等教育

大学生个人缴费不超过20元。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至80元;城乡低保重度残疾大学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及以上),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

省属大学生参保,中央和省财政每年补助40元。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承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进行补贴。贫困家庭大学生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通过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社会慈善捐赠等多种方式进行补贴。

可以凭有效证件自愿向学校申请。

大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两张同底一寸免冠照片。本着自愿的原则,在高校参保,并填写《Xi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高校负责保险资格的认定、登记和缴费。其中,城乡低收入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持有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和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就读高校确认身份,核定个人缴费金额。

可以享受缴费当年的待遇。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缴费。缴费年限为9月1日至2月1日,待遇年限为缴费年度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办理参保手续,并在缴费期间足额缴费;每年65438+2月31以后,在校大学生入学、转学、退学应及时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办理参保或退保手续。

两种疾病在外地住院的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

参保大学生必须持《Xi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意外伤害疾病、慢性病和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由学生个人先行支付,就读高校收集汇总票据,报Xi医保经办机构。

个人费用由本人一次性解决。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生育费用,由接诊医院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个人分别承担。其中,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在出院时由本人结算。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慢性病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含意外伤害和生育)。

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包括三种常见疾病: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上述疾病在门诊治疗时,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等门诊治疗后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特殊疾病时,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具体管理办法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慢性病门诊治疗范围也按同一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定:200元,一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视医院级别,按以下比例支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出资70%,个人出资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60%,个人4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出50%,个人出50%。

一年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含门诊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费用)为7万元,其中大学生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含门诊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费用)的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5438+万元。

参保大学生因病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保留学籍的,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因各种原因被撤销学籍的参保大学生,可继续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不能再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毕业后有稳定就业的,应当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或待业人员,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非从业居民标准缴费。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与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具体办法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Xi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