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专注于审判是关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边建林表示,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导致法院审判过分依赖侦查案卷笔录等书面材料,大大降低了法院审判查明事实真相、保障人权的价值,不利于有效惩治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在“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下,公安机关一旦出现失误,很容易出现“起点错、跟错、结局错”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认为,“从近年来发现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可以看出,如果三个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发挥作用,错误的调查结论就不会演变成有效的判决。可见,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审判的制约作用‘失灵’造成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案件的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审判的作用,是保证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院审判的程序正义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正义,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由于人民法院主持的审判活动具有最完备的程序正义形式,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对证据和法律意见充分讨论和反驳的基础上的。"
“两高三部”出台的《意见》明确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证据有争议的,应当分别质证。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权和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工作机制。
改革的成效也很突出。据统计,2015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1039名被告人无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之一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李芬飞说。
改革既要实现司法公正,又要实现效率。
虽然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但法院绝不可能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没有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法院只能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说。如果前期证据不扎实,法院要么会因为控方证据不足,不符合有罪的证据标准而判决被告无罪,有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要么迁就控方证据不足,冒着错判无辜的风险贸然判定被告有罪。
《意见》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在法庭。这意味着:在审前活动中,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必须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收集和固定证据;在庭审阶段,随着控辩双方参与程度的提高,庭审时间必然会拉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