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因公殉职应不应该被评为烈士?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同等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与因公牺牲现役军人家属同等的抚恤和优待。根据你的叙述,这些警察不是因公殉职,而是在抓捕罪犯时牺牲的,应该是因公牺牲。
按照评选烈士的规定,主要是看是否为保卫或挽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而英勇牺牲。如果有这样的情节,可以评定为革命烈士。
扩展数据:
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死亡时,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对其遗属给予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和40个月的工资;
因病死亡的,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加上我40个月的工资。
根据《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十六条:
获得荣誉称号、立功(含追授、表彰立功)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下列比例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中央政法机关和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一等功的,增发25%;
(四)二等功,附加15%;
(五)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最高等级奖励比例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退休人民警察死亡的,按照上述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十七条: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和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发放烈士证明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一次性抚恤金和追加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其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发给。
根据《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十八条:
对因公牺牲的烈士、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给予一次性抚恤金;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给予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生前由人民警察供养的兄弟姐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烈士褒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