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高校新一轮就业高峰即将到来。今年,大学生面临着更加困难的就业形势。在这种严峻的就业压力下,新《劳动合同法》不仅带来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福音,也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使得大学生招聘比以前更加苛刻,这对大学生就业也是一种挑战。那么,针对新《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和解释,有哪些新的法律规定需要应届毕业生注意?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即将步入职场的大学生一些启示。第一,正确认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第一,不要误以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据笔者调查,相当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没必要签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期间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达成的协议,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毕业生从事何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是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前签订的。此外,它们包含不同的内容。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计划,纳入就业统计。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更加明确。因此,毕业生只有了解这两份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二)要正确认识就业协议在促进大学生就业中的作用。由于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利的根本保障,很多毕业生认为不签就业协议,直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专家认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业协议需要学校签证,这有助于学校做好就业宣传。毕业后,学校可根据就业协议将学生档案直接送至用人单位档案保管部门,减少了周转时间,提高了新单位办理手续的效率。其次,劳动合同只是规范学生毕业后的就业行为。如果一方在毕业前反悔,另一方将无法利用就业协议的一些特殊政策来保护自己。比如雇佣协议中往往有违约金的规定,违反协议的要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这对于违约金的成立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像雇佣协议那样得到广泛的保护。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劳动合同的成立: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将被处以双倍工资的处罚。同时,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劳动者就不用担心要不要签合同了。如果单位不跟你签合同,一年后你就直接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的法律规定会促使企业更积极地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2)合同必备条款: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在社会保险的五个条款中,除了双方的情况是合同的必备要件外,实际上增加了三个条款: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过去,许多公司回避社会保障问题,拒绝为工人投保。现在大学生找工作面试不需要提社保问题。这些条款都是企业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如果企业合同中没有这样的条款,用人单位就违法了。(三)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前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过长,试用期等于干期的情况并不少见。法律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防止用人单位无限期试用劳动者,为初入职场的大学生权益提供法律保障。(4)经济补偿条款:新法中,除了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所需的经济补偿外,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做贡献的补偿和肯定,也要求用人单位思考如何使劳动合同管理满足合理成本和方便管理的双重要求。除了续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更人性化的管理意识,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实现劳资和谐共赢才是根本。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者自愿提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告知的证据应当保留。否则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会说你没有尽到提前告知的义务,擅自离职,造成被动局面,还可能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后,用人单位未明确表示同意,同时又未能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者无法工作,或者未能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能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了事先通知义务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等到30日届满后再离开用人单位。(3)劳动者依照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种法定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强行给劳动者“放假”或者“停工”可以视为不提供劳动条件,拖延一天或者少付一元钱也是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