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财经大学2017普通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兰州财经大学成立于1952。1958命名为甘肃财经学院,开始实施本科教育。1981更名为兰州商学院,先后归原商务部和国内贸易部领导。65438年至0998年,建立了以甘肃为主体的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2015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兰州财经大学。是甘肃、青海、宁夏三省黄河上游的一所普通财经类本科院校,学校拥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学校有两个校区,分别位于兰州市乐维大道4号(和平校区)和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96号校区。学校名称:兰州财经大学。学院代码:10741。上级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和本科。
第三章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决议,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学校应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招生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招生办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学科特色和专业内涵;对招生工作进行调研;预测人才需求;制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招生录取。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七条2017年,我校共有54个本科专业* * *面向30个省(市、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各省(市、区)招生机构的统一安排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招生制度,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按照省级招生机构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方式进行录取,投档比例一般为100%。
第十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原则的省(市、区),根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分数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志愿。考生总成绩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录取。如无相关规定,文史类以语文、文综、数学为基础,理工类考生按数学、理综、语文成绩录取。
第十一条实行非平行志愿录取原则的省(市、区),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档案调剂条件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控制分数线上的第一志愿人数不足时,不拒绝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入学。
第十二条江苏省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要求考生具有2B及以上等级。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1:1招生计划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上海、浙江等高考改革试点省份和合并本科批次省份,按照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应政策和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只录取填报了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安排专业录取考生,应当遵循“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各专业没有年级差异。对于总分相同的考生,录取专业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如无相关规定,文史类专业为语文、文综、数学,理工类考生专业根据数学、文综、语文成绩确定。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录满后,受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转入相关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经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批准制定的加(减)分录取政策。对提高分数线和降低分数线的考生,在录取和确定专业时,在标准分上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按照学生所在省(市、区)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移档、阅档、撤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做好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新生录取情况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核。审核不合格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使用英语作为外语安排教学,少数民族语言考生应当认真填报。
第二十条艺术类专业实行非平行志愿省(市、区),实行考生所在省份投档原则。进入档案的考生按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果进入档案的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课总成绩最高者优先录取,如果文化课总成绩再次相同,按单科成绩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按照考生所在省份投档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达不到专业志愿又不想调剂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费
我校学分制收费标准如下:
1.文科专业:3800元/人/学年;
2.理科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应用统计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4300元/人/学年;
3.工科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4500元/人/学年;
4.外语专业:4300元/人/学年;
5.艺术类专业:6500元/人/学年;
6.1+2+1中美大学项目实验班:第一学年12000元/人,第二、三学年学费由考生自理,第四学年3800元/人;
7.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期间学费:1.5万元/人/学年。预科期满转入本科阶段后,按照预科招生当年普通本科专业相关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四条住宿费
和平校区住宿850元/学年;
段家滩校区住宿费700元/学年。
(注:报名入学时如有新标准,按甘肃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新标准执行)
第六章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贫困学生资助
第二十五条奖学金
学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2)学校奖学金
学校设有学习优秀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外语成就奖、道德优秀奖四个专项奖学金。其中,学习优秀奖学金2000元/人/学年;每项专项奖学金的奖励金额标准为500元/人/学年-20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六条贫困学生资助项目
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学校设有面向优秀大学生的东方福海奖学金和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慈善机构资助的各类奖学金。除上述资助项目外,学校还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由地方政府牵头,国家开发银行经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全面开展,各省区均启动生源地助学贷款,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部分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绿色通道”制度
新生入学期间,学校开通了“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凭《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申请缓交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此前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立即废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学校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学校其他单位举办的招生宣传必须经招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办公室批准私自宣传造成的招生问题,由宣传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兰州财经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考生可通过网上或电话咨询招生信息。
学校网站:
电话:0931 5259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