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有哪些倔强这个词的例子?
所谓经济实用的婚姻,是穷人为了省钱自发实施的一种婚姻改装。换句话说,不需要结婚,可以省一份礼,甚至减少日常结婚的消费。经济、方便、实用。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交换婚姻。这是中国历史上一种典型的婚姻形式。是指两个不同姓氏的家庭通过协议交换异性子女为配偶的婚姻方式。当一个男人娶另一个女人时,作为交换,一个女人必须嫁到另一个女人家里。
在中国古代,从上到下都流行交换婚姻。比如西周时期,姬姓和姜姓世代联姻。汉武帝娶了卫青的姐姐卫子夫,卫青娶了汉武帝的姐姐平阳公主。刘嘉,汉朝的国王,娶了任宝,而任宝娶了刘嘉的妹妹刘。当然,贵族之间这种交换的初衷是为了政治目的扩大政治资源。按照现在的说法,资源共享,强强联合。穷人不傻,自然就学会了这一技能,成为交换婚姻的主要消费群体。它们的特点是:弱弱结合,互通有无,降低成本,节约资源。由于历史演义中穷人的沉默,我们找不到穷人交换婚姻的史料。但是在文艺作品中,我们看到的太多了,甚至在我国的一些农村,仍然存在着交换婚姻。
2)收养婚姻
在中国这个男权社会,过继婚是一种截然不同的婚姻形式,其特点是:男方进女方家,俗称倒门羹。女生下来,就得随女方姓。总之,这种婚姻形式中的男方是很受社会歧视的。当他去女方家时,他像一个卖药丸的巨人或一头老牛一样工作。男人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更多的是因为经济原因,家里穷,付不起彩礼,娶不起媳妇。第二,心里兄弟多,卖一个也无所谓。第三,性格原因,男人要么老实要么另一个极端——懒,闲。我们的日报上有一期社会特刊,说在汤阴县,一个哑巴女孩的父母招了一个上门女婿。这个年轻人非常英俊。没想到那家伙很懒,酒后总是打哑巴姑娘。哑女自尊心很强,瞒着家人。事发后,女方父母将男孩赶走。小伙子混了一段时间,相处不好,自己回来了。小哑女痴情,打手势欢迎他回来。家里人以为他换了就忘了。没想到小伙子混了一段时间就变本加厉了。他还出去卖淫,打哑女。家里人急了,又把他赶走了。情急之下,年轻人杀死了哑女和他的岳母。简而言之,一般男人不会选择通过收养的方式结婚。
但是,一旦选择收养结婚,其经济收益是相当可观的。女方家不仅放弃彩礼要求,而且付出很多,比如给你一块地,三间房。没有经济的诱惑,男人是不会上钩的。当然,对于比较穷的男人来说,媳妇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所以对经济可能没有要求。
关于收养婚姻的起源,先秦时期就有历史,宋代开始流行。到了元代,分为四种:养老型——终生住在女方家里养老;年限型——双方约定一定年限,年限内子女随女姓,年限外随男姓;离开房子型——夫妻结婚,与妻子的家分开,独立生活;归宗型——约定期限届满,或者妻子去世,男方回老家。
在现代农村社会,这种婚姻仍然大量存在。我老家的村长,在村子附近厂矿的民工中,给女儿选了一个老实漂亮的穷小子,独自为他们建了一个院子,受到老丈人的权力保护。小两口也玩得很开心。至于现代城市,隐倒门、倒门的变种很多。2002年,《中国青年报》曾经做过一个专题报道《我的婚姻在城乡结合部破裂》,里面主人公满脑子都是苦水。他们是农村人,在城市接受高等教育,毕业后留在城市,妻子是城市户口,先天优越。如果这个男的工作是在女方家的帮助下安排的,而这个男的又要暂时住在女方家,那就惨了。其实他们抱怨的苦难,和历史上那个在社会上倒插门的女婿,本质上是一样的。毕竟都是高学历,平时生活也没什么。这个人在房子里外都在。社会学家调查过,这种婚姻中的女性往往会威胁说:家里的工作都靠他!他们生活中的冲突通常是由于男方父母和亲戚的存在而引起的。换句话说,这种婚姻似乎只是女方家庭的基础,男方家庭并不享有权利。上面的报道中,有一个主人公,他的母亲千里迢迢来看儿子,带了一袋平时不想吃的咸蛋,被媳妇扔进了垃圾桶,男人很无奈。里面的东西已经不是历史课能描述的了。可以看看文献中的相关章节。王大进的小说《欲望之路》相当精彩。影视镜头里经常有这样的情节!
3)儿童新娘。
童养媳是中国一种独特的传统婚俗。指有一个儿子的家庭,收养一个处女作为养女,直到儿子和养女达到适婚年龄,才可以结婚,俗称圆房。因为这种媳妇来得早,需要长大才能出嫁,所以也叫待年媳妇。当然也有被称为“候郎媳妇”的,不过是男方在子宫内受孕前父母收养了儿媳。它的作用就相当于中国人把女孩取名为兄弟,没什么好说的。
中国自古就有育儿的习俗。《三国志》记载:“女子10岁,出嫁之家迎娶,养为媳妇。”宋代以后,这种习俗开始盛行。其盛行的原因在于其经济。如果穷人家生了女儿,养不起,就算送给小康人家,也还能拿几桶米。而男方则不是凭空做好事,而是不愿意出太多的嫁妆,或者出不起,市场就这样形成了。男方虽然需要花钱养媳妇,但是日常开销不是问题。没必要一下子拿出那么多嫁妆和钱,相当于把钱存银行,拆成几份,一次性取出。而且男方家可能要便宜一点,因为童养媳在婆家,要参加重活,既要当童工,又要当志愿者,还要照顾自己的老公。有些公婆,觊觎女方劳动力,往往把老婆抱得太大。所以有一首民谣《小女婿》说“十八岁的大姐和九岁的郎晚上睡觉了,公婆还在家里,你做儿子我做妈妈”。还有更惨的:“一个18岁的大姐一岁,高个子矮个子,白天喂饭喝水,晚上给他脱衣服,他来撒尿我伺候,说他老婆长得像他妈。”下面是我知道的一些例子。第一个,我四奶奶,比我四爷爷大十三岁。还有一个,我老家的邻居,现在快八十岁了。当他九岁时,他娶了他的童养媳。那时候新郎官还太小,睡着了就像个小死猪。想想那个时候乡下的穷小子。他整天疯疯癫癫的,晚上当然睡得很沉,还尿床。圆房前,他妈伺候他尿尿。房子是圆的,婆婆当然不在乎。但是新媳妇害羞,不在乎。圆房第一天,婆婆跟媳妇说,晚上要给新郎尿尿。新娘很尴尬,所以第二天早上,大家都看到她晒被子出来了。不用说,新郎尿床了。第三天,我发现她又出来晒被子了。婆婆说:你怎么不叫他晚上起来尿尿?新娘说:我做了,但是我醒不过来。婆婆说:你把他扔到井里,他还是会睡得很香。你怎么能叫醒他?把他抱起来。那时候她很穷,新娘只有两床被子。她很苦恼。第三天晚上。我婆婆去房间听的时候,先听到媳妇喊新郎起床。当时她媳妇比较害羞,从来不直接叫她男人的名字,只叫他“嘿”。过了一会儿,没有动静,新娘抱起新郎,搂着他撒尿。婆婆在外面看的时候特别开心,媳妇终于上路了。没想到这份幸福在外面闹得沸沸扬扬。里面的新娘听到这话,很尴尬,把睡得正香的新郎扔进了尿里。后来就更有意思了。我父亲和这个邻居都是村干部。有一天,他们领着公社(当时的乡政府叫公社)的一个干部去吃派饭。乡政府一进院子,就看见一个女人在纺花,她对我邻居感叹:老李,真不简单。你妈那么大年纪了,还能纺花。这个故事在我们家乡流传至今。现在,老人挺健康,新娘变成了小虾,眼睛眯成了一条缝。
如果女婿倒插门都难,童养媳就更难了。郑板桥的诗中说:
小女人十二岁,从家里辞职了。
顾点了杂活,拿着刀进了中式厨房。
工资断了,手指都干了。
年轻时不教,长大后会被拘留。
今天侮辱,明天鞭打。
五天没穿衣服,十天没穿皮肤。
燕子对着黑漆漆的墙,叽叽喳喳,唉声叹气。
没有家长来洗泪助兴。
说到邪恶,生活不需要知识。
4)妻子结婚
所谓丈母娘,也叫丈母娘,历史上广泛流行于浙江、福建、甘肃、辽宁、山西等地。辽宁叫寄宿,甘肃叫老婆。在山西叫挂户口,老百姓也叫“拉边盖”
租妻是一种较为经济的婚俗形式。简而言之,就是丈夫把妻子租给需要的人。时间长的叫老婆,时间短的叫老婆。《民族风俗大观》中说:“穷人家的妻子,不准丰衣足食,可以租给别人,可以订半年或一年或三年的契约,视丈夫的需要而定,以决定期限的长短。到期就还。”
租妻习俗流行于宋元时期,延续到明清时期。冯梦龙《寿宁待之》载:“如有急用,卖妻不讳。或者和别人生孩子。才一金的年纪,三个星期就满了,满了就迎。佳能的风度更加大方,回报一如既往的直爽。也有放长假不回本卖券的。”
有以下的造妻规则:
1)婚姻合同的当事人,待娶妻子的原主人和婚姻合同的主人必须订立婚姻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一份给丈夫,一份给丈夫,内容包括原因、期限、标准价格、子女抚养、所有权等。
2)媳妇还需要媒人的证明,婚书上也必须签上媒人的名字备查。
3)典父所生子女随典父姓,属于典父家。典子拥有典父的财产继承权,也可以纳入典父的家谱。
4)典型妻子的婚礼多在晚上举行,招待宾客。结婚仪式和别人一样,只是没有挂灯笼。
5)在夫妻关系和母子关系方面,典型的妻婚表现出与其他类型婚姻完全不同的特点,其临时性决定了其特殊性。首先是特殊的夫妻关系。妻子一般住在婆家,但也可以住在婆家,每个月和丈夫一起住几天。同居时,丈夫要回避,不能像亲戚一样去婆家。其次,典子老婆的主要功能是生孩子,原则是养孩子不养母。一个儿子只能认典子的老婆当妈。在浙江的一些地区,典子称自己的生母为大姨妈。鉴于此,经典的老婆也叫租肚。前年,南方一家报纸上有个广告。四川一女子想以10万元出租肚皮,说自己文化素质高,有大专学历,所以租金高。可惜我没看下文,不知道她的生意是否成功。总之,总有人把传统文化发扬光大,省去了我等的麻烦。第三,老婆是以人为本的东西,价格是固定的。租金的多少自然要根据商品的质量和市场情况来定。这样,女性的年龄、外貌、生育能力、租期长短都是定价时的参考。
典型的老婆是穷人和流氓得过且过的最后策略。典型的妻子需要孩子来维持生活,但不能多结婚。典型的妻子,迫于生计,需要动用最后的资源。既然是经济业务,可能会有纠纷,比普通业务还要麻烦。袁州:他的妻子已经进入了一个典当的房子,公开成为夫妇或妾,并经常出去了。三年五年到期,虽然说是要还给主人,或者是典当的主人贪图女方的美色,然后放弃金钱,或者是女方贪图主人的丰满,抛弃丈夫和小三,相恋已久。轻则加钱从码,重则一起逃亡,重则感情无法一致,从而害死了被任命者。
典型的妻子容易惹麻烦。而且“饿死很小,失节很大”的儒家正统观念,也容不得这么大的生意。所以法院和法律禁止租妻。比如《明律婚嫁》规定,凡以财典聘妻妾者,一律八十。但是,经济面前的人情和法律的阻力是值得怀疑的。总之,你禁止的就是我的,民间乐此不疲。到了现代,这在浙江依然流行。中国“左翼”作家柔石的长篇小说《当奴隶的母亲》以民国初年的浙东农村为背景,讲述了一个妻子的悲惨故事:主人公是一个善良温柔的女人,她贫病交加的丈夫嫁给了一个家境殷实的老书生生儿育女,抛下年幼的儿子春宝来到了书生家。在书生之家住了三年,终于完成了任务——生了个儿子秋宝。等我回了家,老公很快就要病死了,孩子也不认我妈了。
典型的妻子有点像穷人和不那么富有的人之间的逃税生意。第一,典型妻子的妻子不生育,或者没有男性子女。按照当时社会的主旋律,她得主动为丈夫纳妾。是该为自己生个孩子,还是找个小妾跟我争?这是个人利益问题,老板娘当然愿意选择前者——给老公弄个临时的小老婆,或者小时工。第二,业主也愿意。如果他们能娶两三个人就更好了。只是我经济能力有限,家里没有老婆,或者老婆很凶,只好退而求其次,临时租了别人的老婆。第三,妻子的原主人也愿意充分利用手中仅有的土地资源,本着一分一分地赚的精神,走上小康之路,这也算是一条赚钱的好路子。只有这个和球差不多的女人,被踢来踢去,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找不到自己合适的位置。好悲伤啊!
6、鬼婚
又称鬼婚、阴婚,即阴司婚。它起源很早,至少在先秦时期就有了。名字很多,鬼配,骨配,暗婚,圆坟。
李周有关于鬼婚的记载:“禁止迁葬者,嫁丧者也”。《迁葬》,郑玄注:“指夫妇出生时未结婚,死者葬于同一窑洞,迁葬使其相随。”孔进一步解释为“迁葬,是指成年人丧偶,出生时不是夫妻,死亡时已结婚”。这意味着,成年后结婚前死亡的人往往会进行搬迁和埋葬,即鬼结婚仪式。在中国古代,人们重视成年礼。男性20岁加冕,女性15岁。他们都是成年人,但如果未婚,死后就不能享受祭祀。而且,死者未结婚就去世了。在陌生人看来,死后无伴是很可怜的。这大概就是鬼婚流行的原因吧。当然,鬼婚也有实际的好处。鬼婚党的公婆虽然俗称鬼公婆,但并不是等他们变成鬼才成为公婆,而是像真正的公婆一样相互交往。所以如果死者家里有钱,自然有更多的鬼魂找上门来。另外,活人早婚现象比较严重,鬼婚也是。发展到农村,干脆就给所有早死的人搞冥婚,不分年龄。比如曹操爱他的儿子曹冲,曹冲是大象。估计他太聪明了。13岁去世,曹操将他与甄氏之女合葬。
冥婚的仪式和活人、彩礼一样不可或缺。唯一不同的是婚礼仪式改成了圆坟,也就是把双方死者的尸体都搬走,一起埋了。
明代《梨园杂记》记载:“山西石州有一种风俗,男子出嫁后死亡,其父母必求女子之死,姻缘已定。率将与活人一样好,丧礼后亲人团聚,女子死。父母欲为女婿,礼必同。”看来鬼婚也有对门。
民间鬼婚的故事太多了,这里就不赘述了。谈神鬼不是我的爱好,就说到这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