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转专业列表

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促进教学改革深入发展,学校决定在我校实行本科生转专业制度。为规范管理,做好转专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转专业是指允许部分本科生(不包括招生时确定定向、委托或特殊类别招生的学生)在校期间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离开招生专业,转到另一个专业。学籍管理和学生管理将转移到新专业所在的学院,毕业就业以新专业为准。

第二条为保证各专业的健康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学校对各专业转入和转出学生的比例实行宏观控制。原则上第三学期只允许学生转一次专业。

第三条所有转专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取消该生转专业资格。

二、专业资格和要求

第四条转专业限制

1.文科专业和理工科专业不能互相调剂;去年没有招生的专业,可能不接受学生转专业。

2.艺术类专业和各专业实验班(基础班)、国际班、卓越工程师班不接收转学生。

3 .国防生转专业,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4.转专业剩余人数与本专业相同。原则上每班平均人数不得少于15。

5.转专业学生的最大数量是基于每个接收专业的学生容量。

6.申请转专业的人数超过该专业可容纳人数的,优先考虑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

第五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全日制本科大二学生;

2.注册手续完备,缴纳学费及其他应缴纳的费用;

3.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申请转专业有一定特长和志向,身体健康,无专业限制;

5.已取得全部课程学分,第一学年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且第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名在年级内同专业前30%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成绩在年级内同专业排名前15%者,可申请全校同专业转专业。

(2)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者,可在学院申请转专业。

6.对课程安排、奖学金、就业等有清晰的了解。重大转让的申请,并完全接受。

第六条学院可根据专业建设发展情况,适当放宽各专业转出(转入)比例。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学院会议初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以转专业。

1.因健康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可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人员;

2.因学生退学、休学等特殊原因。,学生已经掉到没有原来专业的年级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者;

2.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那些课程不及格的人;

4.通过艺术类(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等专项招生录取的学生;

5.正在进行(或接收)学籍处理的学生;

6.办理了转专业手续的同学。

第三,转专业计划

第九条学生在进入学校后第三学期转入专业统一管理,具体程序为:

1.秋季学期开学时,教务处负责汇总可转不同专业的学生人数,发布转不同专业的相关通知和要求。

2.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填写《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学生所在学院(系)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由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签署审查意见,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为3天),学生的申请表和成绩单经审核后提交教务处。

4.教务处负责组织对初审通过的学生进行审核,形成转专业方案,根据申报专业的分类,将方案转发给学生拟转专业的院(系)。

5.学院(系)应签字接受并提交教务处。

6.在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教务处根据转专业计划提出转专业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过审核的名单在校园门户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7.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系)和接收学院(系)教务处通知,凭《转专业通知书》和《学籍变更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四、信用记录和学籍管理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后取得的学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专业同年级或更高年级的必修课学分仍然有效,必修课学分低于转专业的课程必须重修;

2.未纳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可计为选修学分;

3.学生转到新专业后,需要按照新专业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十一条经学校批准并公示通过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的学生,按其专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接收高校应当做好转学生招生信息的及时传递、归档和完善工作,确保转学生招生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如涉及党团关系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变更和经批准转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电子注册,各学院(系)协助。

动词 (verb的缩写)补充条款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0+65438年9月起施行。原《长安大学本科项目管理办法》(长[2013]21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学校将对转专业较多的专业进行专业调整或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