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

公司邀请残疾人工作,政府补贴如下:1。与残疾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2.与残疾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3.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金。残疾人就业应当遵循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使残疾人就业逐步普遍、稳定、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管理、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部分产品由其独家生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向申请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发放营业执照。对从事各种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