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授出版书画作品的收入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是这样的。教授出版作品的收入,应按稿酬收入计算支付,不应按稿酬收入支付。
税法实施条例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规定如下: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在图书、报刊上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使用权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教授出版其书画作品取得的收入,显然属于个人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其作品取得的收入,不属于提供著作权取得的收入。因此,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非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作者公开拍卖(竞价)自己手稿的原件或复印件取得的收入,属于使用著作权取得的收入,应当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如果教授发表的书画作品明确属于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那么就应该按照稿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定额或定额扣除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扣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按固定比例扣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相应税额按规定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