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特别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奖励要求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投身科学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评奖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和学生团体。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四条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分为本科单位和研究生单位,主要包括单项奖和集体奖。

第五条本科生单位包括本科生个人荣誉称号、本科生个人奖学金和本科生集体奖励。

本科个人荣誉称号:

校长奖章;命令表彰;全国、市级优秀学生;全国、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青年五四奖章;自强之星;全国、市级优秀团员(干部);北京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北京科技大学三好毕业生;优秀的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的学生干部;优秀* * *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十佳班长;红钢摇篮训练营本科生预备党员培养优秀学生,研究生党员培养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培养优秀学生;道德风尚奖;标兵宿舍负责人;优秀宿舍长等。

本科生个人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特别奖学金(各种社会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包括人民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双培学生奖学金;学科和科技竞赛奖学金;为来自福建考区、内地班和本地区的藏族学生提供奖学金;“体育明星”奖学金;志愿服务西部奖;志愿服务草根奖;帆船奖金等。

本科生集体奖:

北京市先进集体;北京高校“我的班级,我的家”优秀班级;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市级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首都“先锋杯”优秀团支部;模范党支部、优秀党支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标兵;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模范宿舍;文明宿舍等等。

第六条研究生单位包括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个人奖学金和集体奖励。

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

校长奖章;命令表彰;全国、市级优秀学生;全国、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青年五四奖章;自强之星;全国、市级优秀团员(干部);北京市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北京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优秀的三好研究生;三好研究生;优秀的研究生干部;学术三分钟演讲比赛金奖、银奖、个人奖;十大学术之星(含校级、校级提名、院级);红钢摇篮训练营新任党支部书记培养优秀学员,预备党员培养优秀学员,骨干培养优秀学员;研究生科技服务和优秀实用个人就业后培训;优秀* * *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道德风尚奖;标兵宿舍负责人;优秀宿舍长;优秀论文等。

研究生个人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术奖学金;特别奖学金(各种社会奖学金);学科和科技竞赛奖学金;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和学术奖学金;志愿服务西部奖;志愿服务草根奖;帆船奖金等。

研究生集体奖:

北京市先进集体;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市级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首都“先锋杯”优秀团支部;模范党支部、优秀党支部;研究生标兵集体、优秀集体;研究生科技服务和职后培训示范团队和优秀团队;模范宿舍;文明宿舍等等。

第三章评估条件

第七条申请单项奖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本科生体质健康测试达标;

6.研究生完成导师布置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第八条申请集体奖励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组织制度健全,学生干部以身作则,领导能力强,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活动;

2.具有积极向上、乐于助人、遵纪守法、文明健康的良好氛围。成员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存在未解除的纪律处分;

3.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勤奋创新、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的优良学风。本科生集体要求当年无学业预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单项奖的资格:

1.当年度课程考试失败时;

2.当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3.有学术不端行为;

4.研究生因出国、患病等原因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而未按时完成注册(已获得奖学金者,在此期间停学)。

第十条不合格宿舍成员取消当年参加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奖学金降低一个等级;凡集体,党(团)支部取消年度集体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对参加评选的集体和个人,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当年参加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认可机构和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比工作。本科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负责相关奖项的专项评审。

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学生评比表彰工作小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奖细则,组织各类奖项的申报、评审、复核、公示和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评价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进行,突出学业成绩和科研能力在评价中的比重,综合考虑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综合素质。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提前公布各类奖项的评审标准、名额和相关具体要求,并在评审过程中征求各方面意见,以一定方式公示。

第十四条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做好对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相关事迹的宣传和交流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个人获得的奖励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裁决的调整和变更

第十六条新增奖励可直接纳入上级奖励,上级可根据上级要求直接调整奖励金额、额度和具体条款。

第十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设立奖项进行奖励。这部分经费由设奖部门支付,评审细则另行制定。奖项的年度评审以年度奖项的相关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学校新增奖励或调整、变更现有奖励的数额、名额和具体条款的,由责任部门提出动议,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提交学校学生评优表彰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重大变更应报校长办公室讨论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奖项的评审条件和奖励标准见附件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