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0入学考试政策解读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招生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20年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以经济管理为主体,经济、管理、文、艺、法、理、工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是1999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教育部确认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10年9月由杭州文华校区迁至浙江海宁。2014年学院被评为全国高校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2015年获批浙江省首批十所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院校。2017年顺利完成省教育厅高校教学巡视工作,2018年通过独立学院省级验收,被教育部批准为第一批1+X 09。
学校地址是浙江省海宁市连航经济开发区高新区阳山路2号。学院国家代码为13294,浙江省代码为0119。
第四条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教育自主招生资格,设有30个本科专业。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授予国家统一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院面向全国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各专业具体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六条学院在选拔新生时采取“学院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监督”的录取制度。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新高考改革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专业(组)志愿应符合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八条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控制线以上学生招生情况,按照不超过计划招生105%的比例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征集考生档案,其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的省份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0%。改革新高考的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考生入档的专业录取方式如下:
1.浙江省高考总成绩和排名数相同的,优先录取中学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高、综合素质评价高的考生;
2.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按照“分数第一,自愿”的原则。
专业志愿没有等级差别,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分数相同的,按照各省综合成绩排名规则进行评选。个别省份综合成绩排名未明确的,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文化总分排序,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成绩和分数排序;
②单科顺序: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不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不完整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辞退;
(3)江苏省考生要求为CC(即选考科目均为C及以上),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入档考生。
3.所有专业都没有单科要求。
第十条学院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分或降分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英语是学院的公共外语课程。
第十二条各专业对学生体质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指导意见》中规定“不得录取本校”、“不得录取本校相关专业”,学院按“不得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招生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参加“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入学考试的考生的录取,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考生参加“专科”录取工作,专科按照《浙江省2020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参加艺术类、单招单考考生的录取,由学院按照有关录取规定执行。
第五章入学审查、费用和奖励
第十七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会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核。复审不合格者,由学院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学院所有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开学时,按照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提前收取学费,即金融、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税务、金融、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英语专业学费为24750元/生/学年;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学费2万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为27750元/生/学年;其他本科专业学费18000元/生/学年。
第十九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东方学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个人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等20余种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人数超过50%。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学院积极拓展学生勤工助学渠道,优先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东方学院贫困家庭学生每年国家免息助学贷款最高可达8000元。
第二十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学院对2020级新生实施以下激励措施。这些设置如下:
新的奖学金政策:
1.高考成绩达到浙江省一本线(含)的考生免收四年学费,超过一本线5分及以上的考生免收四年学费,奖励654.38+万元;高考成绩排名数位列浙江省前7万名,奖励2万元/人;高考成绩排名数位列浙江省前8万名,奖励1万元/人;高考成绩排名数位列浙江省前9万名,奖励5000元/人;
2.从外省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录取到该院校的考生,高考成绩高于该生当年所在省份重点分数线的,奖励1万元/人;
3.高中阶段,获得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等5项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一等奖者,奖励5万元/人;获国家二等奖的,奖励20000元/人;获得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奖励1万元/人;
4.新生中,获得国家级运动员称号者奖励5万元/人;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者,奖励3万元/人;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者,奖励10000元/人。
大一新生入学奖学金奖金不重复发放,符合两项及以上发放条件的,按高优先原则发放。
(二)大一新生专业政策:
1.浙江省生源:对浙江省二段70分及以上的考生(文科除外),入学一学期后无不及格课程和违纪行为,实行转专业承诺。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可在全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确保考生转到报考的第一志愿专业;
2.所有学生都有机会申请全校专业调剂。学生入学后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进行转专业。
(3)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设立对外交流奖学金,通过各种国际合作项目和出国短期交流,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1.被学院录取且高考成绩排在录取专业前2%的浙江省考生,每人奖励留学项目基金1万元;
2.从外省、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被学院录取的考生,其高考成绩在被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录取科目(文科或理科)中列第一名被我院录取的考生,每人给予1,000元的留学项目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将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聘网站上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网址:招聘主页,/。
第二十二条招生咨询方式: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0571-87571500,0571-87571557。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浙江省海宁市连航经济开发区高新区阳山路2号),邮编:314408。
招生邮箱:dfzsb@zufe.edu.cn
招生咨询微信:dongfangxueyuancj
第二十三条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举报投诉电话为0571-87571529,举报投诉邮箱为jjs@zufedfc.edu.cn。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公布的有关招生的制度和规定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