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2022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2022]1号)等考试招生工作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校”方针,
第二条学校名称:武汉理工大学(GB代码10497),英文翻译:武汉理工大学。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有马房山校区,余家头校区,南湖校区。
第三条武汉理工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首批“双一流”高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艺条件,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被我校录取进行本科招生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授予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武汉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相关院系负责人、教师、学生、校友和中学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我校遵循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区、市)当年高考报名人数、各省(区、市)考生占全国招生总数的比例、历年生源质量和就业情况等。,并结合我校近几年在各地的招生计划编制今年的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九条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剂各省(区、市)网上考试生源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招生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招生类型和录取原则
第十条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学生(含国家专项计划考生、高校专项“励志计划”考生、艺术类专业考生、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西藏和新疆高中班、定向生)、外语类学生、华侨和港澳台考生。
第十一条普通高考学生(已被我校预录取的一级单招高水平运动员除外)须参加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对于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确定的政策性加分项目,我校承认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有效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我校招生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为准,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在各省(区、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内,我校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按批次顺序志愿投档,档案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档案调剂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已入档考生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并服从专业调剂的,我校原则上不予退档。
第十四条对于志愿按顺序投档的批次,我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投档结果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原公布计划中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如果征集志愿仍然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专业分布原则
报考我校并符合相关录取规则的考生,根据考生的报考成绩和专业意愿,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和分配专业,不设置专业等级。如考生填报志愿不能满足,受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填报结果在未满的计划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不予录取。凡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投档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分)总分最高的考生分配专业;高考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高分者优先录取专业,理工科为“数学+综合”,文史为“语文+综合”;专业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采用预留计划录取。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所选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对考生所报专业的要求。投档分数相同时,参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平行志愿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分配。同分排序规则不明确的,优先考虑相关科目高分者。相关科目成绩对比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当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采用预约计划录取。
第十六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明确”(即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部分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两个专业安排提前录取。录取考生原则上应达到学生所在省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航海类专业志愿。当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合格生源不足时,可调整未完成计划,在其他地区招收相近专业考生。
由于对美术基础的特殊要求,我校建筑学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本专业志愿不足,未完成的计划将调剂到其他地区招收同专业考生。建筑专业大一新生入学后两周内进行艺术尝试,失败的转到其他专业学习。
我校车辆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和金融(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分别为中英、中澳合作办学。只招收填报了本专业志愿的考生,转专业视为上述两个专业之间的调剂。
我校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设置在武汉理工大学阿克斯-马赛学院(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法国阿克斯-马赛大学合作办学,只招收志愿填报过本专业的考生。
第十八条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是两个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合女学生。体检特殊要求:身高1.65米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复视,听力嗅觉正常,肢体健全。其中,导航技术专业要求考生双眼裸眼视力能达到4.7(0.5)以上;或双眼裸眼视力可达4.0(0.1)及以上,矫正视力可达4.8(0.6)及以上。轮机工程专业要求考生裸眼视力4.6(0.4)以上;或双眼裸眼视力可达4.0(0.1)及以上,矫正视力可达4.6(0.4)及以上。其他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国家标准《海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我校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我校专业不限于考外语的考生,但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必须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的教学。由于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专业的毕业生必须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建议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认真填写表格。
第二十一条高校特殊“励志计划”、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按照我校2022年相关招生简章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从2023年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录取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享受专项计划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西藏、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班和高中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四条定向生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划定录取分数线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根据国家规定,定向生入学前需要与定向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无故拒绝签订协议的学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定向生毕业后必须在定向单位任职,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高校“励志计划”专项和航海(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招生涉及的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执行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应特殊类型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六条华侨和港、澳、台考生可参加国内高等学校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并按规定被录取。香港考生也可以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录取,台湾省考生也可以通过台湾省高考学科能力测试成绩录取。根据2022年我校相关招生简章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需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杂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我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布。(我校2021年收费标准为:/cwgl/jysf/sfxm/202108/t 20210807 _ 500804 . shtml)。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将根据复审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我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化的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相关评审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信息发布网站及联系方式
学校主页:,
本科招生网:
电子邮件:zhaosheng@whut.edu.cn,
招生电话:027-87859017,87858399(传真),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27-87651423。
第三十一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往有关招生的规定如与章程相抵触,以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