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知法、守法、守法情况调查报告。
-手头相关法律的调查报告。
调查组:湖州市吴兴高级中学
讲师:
第一,话题的提出: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对法律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依法办事已经成为人们的信仰。一个国家的法制完善与否,越来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中国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只要我们留心,不难发现,我们身边处处都有一种法制的氛围。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作为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知法,知法守法,知法用法,知法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我们才能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会越来越强大。
本次调查主要以此为基础,重点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争做义务法制宣传员,在社会实践中体验和了解在法制社会中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争做守法好公民,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营造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这对社会进步影响很大。因此,我们小组决定开展一次以“法律就在眼前”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与社会的接触了解什么是法律,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为社会倡导“法制”提供依据。我们知道,探究学习是一种解决具体问题的学习方式,可以培养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就在我们身边。所以在研究性学习之初,我就决定解决实际问题。这个案例问题的提出,对于我们高中生来说,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社会理论基础,从身边的实际问题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学校责无旁贷,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惩恶扬善、知理守法、明辨是非的良好氛围,青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才能进入新境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才能相继弘扬,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有希望。
二、研究方法的确定:
为了了解“法制”对身边人生活的影响以及人们对“法制”的认识,同时到农村、社区、亲戚朋友家里去,我们在讨论之初采用了走访、观察的方法,通过与社区居民、学习伙伴、家长的交谈,基本掌握了大致情况。
为了进一步了解“法律就在身边”,我们在叔叔阿姨的指导下,通过新闻和社会人物的表现,对“法制社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请他们为我们中学生学习“法制”提出可行性建议。
调查方法:调查法、访谈法等。
第三,调查研究:
调查过程:
为了全面了解《法》对你、我、他的影响,我们分三步进行了调查,分别是发放调查问卷、向新闻机构了解、与社会上的人交谈。
1,调查论文及结果分布:
(1),调查论文的分发:我们的研究小组成员分成两组,沿着最拥挤的市中心和周围的社区分发我们的调查论文,统计结果。
问卷调查:
姓名:职业:年龄:单位:
1.你知道一些国家法律吗?
A.很清楚。b .知道一些事情。c .不知道。
2.你能说出多少法律法规?
A.10至B.10至C.5。
3.你经常关注法律法规吗?
A.经常b .偶尔c .从不
4.你们学校或者单位有举办法律讲座吗?
A.经常b .偶尔c .从不
你愿意成为宣传法律法规的志愿者吗?
A.是的b .没想过c .没有。
答题纸:
1.A.87.78%B.4.82%C. 7.40%
2.a . 81.15%
3 . a . 46.32% b . 42.78% c . 10.90%
4.甲70.84%乙20.16%丙8.99%
5.A.93.70% B.3.2% C.3.1%
(2)结果:可以看出,大多数人能够认同理解“法制社会”的做法。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生力军。青少年如何学法、知法、守法,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有很大关系。青少年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逐步把自己培养成具有四种素质的新人。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他们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大多数青少年想成为有用的人才,首先要健康成长。由于青少年年龄小,没有经验,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受不良习惯的影响,青少年容易冲动,特别是在自尊心受到伤害或自身利益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导致违法犯罪。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犯罪,必须对他们进行正面的法制教育,正确引导,使他们知法、守法,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形成守法习惯,培养守法意识,提高守法能力。
2、了解法律,遵纪守法,用法的重要性:
据管家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正在大幅度上升,这说明我们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是极其重要的。青少年犯罪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和不良社会习惯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上,不讲公德,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偷盗勒索。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规。虽然这些年轻的学生知道他们的所作所为是违法乱纪的,但他们并不能真正了解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违纪现象屡见不鲜。有些同学认为违纪和违法是两回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不知道如果习惯成自然,违纪会逐渐变成违法,以后可能就是法律的事了。有些同学认为现在是一个追求个性的社会。如果被学校的规章制度束缚,不利于自己的发展,做出违反纪律的事情,才能彰显潇洒。但是试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规章制度,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怎么保证?一个从小没有守法意识和习惯的人,长大后很难说是一个守法公民。
有人说“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是进入21世纪的名片,而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是进入21世纪的通行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和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根本任务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只有学习法律,才能知道什么可以做或者必须做,什么不应该做或者禁止做,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日,通讯社报道说:
(1),湖州“法律就在眼前”的实践:
浙江湖州法院首次以故意杀人罪对“从废墟”进行宣判。
一名小偷被包括店主在内的三人殴打,挣脱后被追赶,跳河逃生时溺水身亡。面对在水中挣扎的小偷,店主等三人“免遭灭顶之灾”。车主等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是否触犯刑法?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因故意杀人罪获刑。宣判后,三人未提出上诉。
这样的判决在当地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这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也有人认为对被告人的处罚过重,还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判决结果可能不完全符合法理,再次凸显了我国对此类负责行为造成的“先行行为”和“不作为犯罪”定义的模糊性。
这个案例的过程相对简单。今年5月25日中午,湖州市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17岁的周某在盗窃一辆自行车时被车主闫某等人抓住,并被三人殴打。周挣脱后,逃到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上。颜等三人也跳上船,继续追周。见无处可逃,周纵身跳入河中,游过江去。游了几米后,周又游了回来,最终因体力不支而沉没身亡。在周某在水中挣扎的整个过程中,严等人“袖手旁观”,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江中,才采取救助措施。严等三人后被警方抓获。
南浔区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闫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缓刑四年。
这一判决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闫某一开始是失主,盗窃的受害者,最后变成故意杀人的肇事者,很多人觉得无法理解。
发布时间:2007-11-27 21:14:50来源:人民日报-作者:顾春
(2)其他意见:
——网友“浙江的王”说:法律要惩罚坏人做坏事,保护好人,约束人做坏事。根据判决,失主不可能去追小偷。这难道不是另一种趋势吗?
——也有网友问,小偷有必要跳河吗?有网友表示:打小偷是不对的,但小偷跳河是独立行为。小偷跳楼和业主打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业主打人不一定带来小偷跳楼。小偷也可以有其他选择,比如请求失主原谅,或者和公安部门一起想办法解决。所以小偷的死和主人挨打有关。
——有网友质疑:水中救人难。也许把自己的命搭上,让主人下水救人,这要求太高了。
——也有不少网友同情周:犯一点小错误就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吗?
有媒体评论说,追贼的“真相”在坏人在水里挣扎的时候失败了,绝望地看着别人死去是残忍的,不人道的。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不能因为他的恶行而贬值。
本案的焦点在于“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有法定义务但无协助的,构成不作为犯罪。法律义务有三种:一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夫妻之间的义务;二是职责义务,比如医患之间;三是先行义务,即“先行行为”对行为的后果负有法律责任和义务。本案中,追赶小偷导致其落水,是否产生了法律上的帮助义务?采访中,当事人说法不一。法官认为,与普通旁观者的不作为不同,追贼是“第一行为”,由此产生法律义务。专家认为,正是由于“先行行为”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此类案件难免存在争议。
(3)辩论促进实践:
法官:追是跳河的第一个动作。
案件承办人:潘勤勤,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法官
抓贼是正义的行为,但打人是违法的,导致受害人不顾一切的逃跑,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跳入河中。三被告人目睹被害人因体力不支等原因沉入河中,最后被害人溺水身亡。可见,正是由于三被告人的殴打追逐这一“第一行为”,才导致被害人被迫跳河,救助的法律义务也就应运而生了。先行行为人将对象置于有生命危险的境地,负有施救义务,但明知应当实施施救且有施救条件,仍拒绝实施任何施救行为,导致对象死亡。先行行为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故意是对危害结果的放任,属于间接故意。
专家:应深入研究相关判例。
阮,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理论上,“先行行为”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什么是“导致结果的先行行为”,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是先行行为,导致义务,必须救助,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很少有因在先行为-义务-不作为而导致犯罪的案例。在法律教科书中,先行行为义务的一个例子是,成年人带着孩子去深山里玩,孩子走丢了,成年人自己走了,这就构成了犯罪。因为孩子是无独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是监护人,有先行的义务。就本案而言,小偷是成年人,自己选择潜水。不能确定追赶者是否会形成不可避免的救助义务。如果小偷选择了更极端的用刀自尽的做法呢?法律因果关系成立吗?救助义务是否构成?法律定义不明确。而且小偷跳河的时候,对自己会不会游泳应该胸有成竹,但是他选择了把自己置于一个不寻常的境地。跳河并不是他当时唯一可以选择的方式。
因此,探讨此案,对于唤起司法界和理论界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4)、总结:
根据案例,我们知道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青少年,我们应该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我们才能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会越来越强大。那么前提就是要懂法律,倡导法律法规。
四、总结:
“没有规则,你就成不了方圆,你也不能时时刻刻忘记法律。”锦州电视台、辽宁电视台法制时空、中央电视台法制报道等栏目,以其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大量翔实的案例,深受观众特别是中学生的喜爱。它告诉我们,青少年要学法、知法、守法、护法,在法制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第五,研究经验:
通过这次调查,同学们表示收获很大。首先,他们认识到研究性学习是通过自己的活动进行的过程学习。除了让学生在课堂上灵活运用学科知识外,还获得了一些关于“法制社会”的知识,同时我们通过亲身体验认识到“法制社会”的重要性,引导学生关注自身的社会规律,体会到与国家和社会相关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通过这次活动,学生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增强:锻炼了学生的沟通合作精神,增进了小组成员之间的友谊,培养了学习中的合作意识和能力。
“法律在我身边”让我清楚地明白了自己应该拥有的法律法规。作为一名中学生,一名国家青年,我郑重承诺,将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知荣明之耻,努力工作,坚持信念和追求。我也想呼吁所有同行遵守法律。学会保护法律是一种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规,校纪,纪律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期。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规,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努力做新时代的文明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