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奖惩
第二十六条学校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的总结和评比。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改正情况,予以扣减有关拨款、扣发津贴、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合格或辞退。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各单位及相关人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可根据《违反财经法规处罚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由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决定予以扣缴;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和责任。
2.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3、擅自处置实物固定资产。
4.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物件丢失。
5.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和管理学校固定资产,造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发生毁损、灭失,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外,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赔偿。赔偿金额由国资办按固定资产原值(新旧)和其他损失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赔偿金由国资办代收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