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跳楼有责任吗?
学生在校发生伤亡事故,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首先取决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也有类似规定。
可见,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的,可以免除;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虽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没有规定学校应当对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隐患;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防范措施。"
可见,学校对成年学生还是有一定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的。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对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损害的,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责任是严格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义务,就不能免责。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的责任为过错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即可以认定学校有过错,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伤害中,受伤害学生不必对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承担举证责任,但学校必须对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律推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伤害案件中,受伤害学生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以及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可见,在法律上,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负有比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更严格的教育管理责任。
判断学校是否尽到责任的法律标准。
本案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是否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尽到相应责任,不存在不当行为,不负法律责任:……(三)学生具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状态异常,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四)学生自杀或者自伤的;”第九条第八项规定,因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