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主要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
一、四种主要的公司治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是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和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理论基础。所谓公司治理问题,是指由于内部激励、约束和制衡机制失效,外部治理市场无效,或者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法律法规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如内部人侵害股东利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经营目标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等。对于公司治理问题的成因,主要有四种理论解释,其中委托代理理论被广泛接受,并在实践中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起着主导作用。关于公司治理的另外三种理论是古典巴特勒理论、现代巴特勒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近年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在英美也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成为委托代理理论的重要补充。(一)委托代理理论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问题伴随着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由于现代股份公司股权日益多元化,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和专业化,公司的所有者——股东通常不再直接作为公司的经营者,而是作为委托人,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作为代理人接受股东的委托,代为经营企业,由此产生了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两者利益不一致,产生代理成本,最终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的问题称为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存在的条件包括:(1)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由于代理人的利益可能与公司的利益不一致,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2)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完全掌握代理人所拥有的全部信息,因此委托人必须花费监督成本,如建立机构、聘请第三方对代理人进行监督等。然而,有时客户很难评价代理人的技能和努力;(3)不确定性:由于公司的业绩取决于代理人的能力和努力,同时还受到许多其他外生的和不可预测的事件的影响,委托人通常很难仅仅基于公司的业绩来奖惩代理人,这对代理人是不公平的。从上述委托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存在的条件可以发现,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并不一定导致委托代理问题。如果作为代理人的股东能够掌握完整的信息,预测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他们就有可能制定一份完整的合同,详细规定代理人的所有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对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的所有可能后果和解决方案做出相应的规定,从而彻底杜绝。比如一份完整的委托代理合同,会包括什么情况下更换经理,什么情况下公司会出售或者购买资产,什么情况下公司要招聘或者辞退工人等等。如果存在这样一个完整的委托代理契约,那么即使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也不会存在委托代理问题,我们也很难找到公司治理在其中应该扮演的角色。只有当初始契约不完全,因此需要对一些初始契约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在未来做出决策时,公司治理结构才会发挥作用。事实上,公司治理结构是这种情况下的决策机制。可想而知,如果契约完备,事先把一切都约定好了,那就没有“遗留”的事项需要决定了,公司治理机制也就不重要了。当委托代理关系和不完全契约同时存在时,公司治理机制就会发挥作用。治理结构可以被视为针对初始契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的决策机制。更准确地说,治理结构是公司资本除人力资本以外的剩余控制权的分配。(二)古典巴特勒理论古典巴特勒理论的形成是以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的。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信息和资本可以自由流动,企业处于完全竞争的环境中。在新古典经济学完全信息的基本假设下,虽然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经营者不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来管理企业,所以代理问题不存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一种无私的信任关系,所以公司治理的模式不再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治理的特征是股东主权至上,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基于信任的关系使得经营者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由于现代公司面对的市场既不是完全竞争市场,也不是完全信息市场,经典的巴特勒理论显然无法解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治理行为。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最初萌芽,经典的巴特勒理论对于研究现代公司治理基本没有意义。(3)现代巴特勒理论古典巴特勒理论中的完全信息假设显然不符合现实。由于不完全信息是客观存在的,其错误的前提假设必然导致推断结果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虽然代理理论有助于部分解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带来的问题,但现代心理学和组织行为学的研究表明,代理理论的一些假设,特别是关于经营者固有的机会主义和懒惰行为的假设是不恰当的,人可能成为自利的代理人或无私的好管家。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每个人与其所在的社区或环境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控制关系,并随着这种互动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人们有时竞争,有时合作,通常两者兼而有之。许多实证分析结果与代理理论完全相反。在此基础上,2001,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利亚工商管理学院提出了一种完全不同于代理理论的理论——现代管家理论。人们认为,成就、荣誉和责任是比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激励公司管理者的因素。经营者出于对自身尊严、信念和内部工作满意度的追求,会像好管家一样勤奋工作,成为公司的好“管家”。在2004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指出,代理理论的支持者先入为主地认为,按照人性本恶的假设,一个独立的董事会,主要是独立的外部董事,肯定会更好,因此他们强烈主张董事会的独立性。认为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主要由独立外部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是一种低效率的组织形式,因为它不符合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即信息最全面的人的决策是最有效的。事实上,他们认为董事会总体上是否有必要值得怀疑。一些实证分析支持这一理论。许多研究发现,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公司绩效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相反,一些有执行董事的公司的经营业绩高于董事会独立性强的公司。现代巴特勒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的理论之一,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支持,但在当今崇尚公司民主、机构投资者占主导地位的时代,这一理论已经淹没在代理理论中,鲜有人关注。(四)利益相关者理论英美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基本上是以古典的巴特勒理论为基础的。后来,委托代理理论逐渐成为构建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经典的巴特勒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都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然而,这种想法越来越受到批评,因为它排除了公司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现代企业理论认为,首先,现代公司是国家依赖的结合体。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公司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但是,一旦公司进入亏损和破产阶段,公司的所有权就属于公司的债权人,由债权人决定是否对公司进行重组或清算。再者,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员工工资时,员工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权对公司资产的处置做出决策。因此,不仅要将公司视为股东拥有的主体,还要让债权人和员工参与公司的治理。其次,从价值形成的角度来看,一个公司的价值形成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从投资的角度来看,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取决于公司与供应商及其他合作伙伴的稳定关系;从需求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和经销商也是公司价值形成的重要因素,公司需要与消费者和经销商形成值得信赖的关系,才能保持产品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因此,为了公司价值最大化,必然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和消费者参与公司治理框架。第三,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公司是一个负责任的主体,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股东的利益上,还体现在公司的社会价值上。由于公司概念的进一步丰富,要求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应运而生。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由于公司是由不同要素提供者组成的系统,公司的目标应该是为所有要素提供者创造财富和增加价值,而不仅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应鼓励公司董事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董事会应包括公司员工、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贷款银行和社区代表,以确保他们在董事会中的话语权。近年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在英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例如,美国法律协会在其《公司治理原则》中明确指出,现代公司与许多利益集团相互依存,如员工、客户和供应商。《公司治理原则》也专门将利益相关者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指出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关注和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应受到损害。目前,虽然相关利益主体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许多实践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作用等等。第二,几种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划分。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标志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形式。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将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分为英美的市场监督模式和德日的股东监督模式。近年来,一些公司治理专家和学者在研究了东亚、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公司治理后,总结出了“家族控制”和“内部人控制”两种公司治理模式。事实上,东亚国家的家族控制模式与德国和日本的股东监督模式有相似之处。两者的特点都是大股东直接监控,但在德国和日本,大股东主要是银行或财团,而在东亚国家,大股东主要是控股家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内部人控制”公司治理模式的出现,是由于国家经济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阶段,市场机制发展滞后,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1)英美市场监管模式采用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公司治理模式以公司外部监控为主,其特点是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很弱。对经营者经营不善的惩罚通常是股东卖股(用脚投票)以及随后的敌意收购。在美国,政府法规以保持资产多元化为由,禁止银行、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持有公司的控股权。因此,在这种模式下,股东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受到产品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人才市场的压力,以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控制、小股东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保护。通过这些来自公司外部的力量,促使管理层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了说明英美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行原理,我们先来看看它是如何运作的。从法律上讲,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作为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代表股东利益。董事会选举、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重大投融资决策,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其行为符合股东利益。然而,在实践中,人们质疑董事能否有效维护股东的利益。新董事由现任董事提名,现任董事通常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新董事的候选人几乎总是在例行的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理论上,不满意的股东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发起‘代理人战争’,试图让自己的候选人进入董事会,但这通常代价高昂,难以成功。因此,在实践中,他们很少这样做。而是选择用脚投票,通过出售股份来表达自己的不满。然而,出售股票可以传递一个非常强烈的信息。如果有足够数量的股东出售股份,公司股价就会下跌,这将损害高级管理人员的声誉,动摇他们的地位,影响他们的收入。一方面,董事会可能会考虑重新聘用经理,因为活跃的经理人才市场的存在使得董事会几乎总是有可能找到有能力的经理。另一方面,由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奖金和股票期权,因此奖金通常与公司的净收入挂钩,而股票期权则与股价挂钩。所以,如果股价上涨,股票期权会给管理者带来很大的收益,而如果股价下跌,期权就不值钱了。这促使管理者最大化公司的收益和股价,因此符合股东的利益。对于不按照股东利益行事的经理和董事来说,敌意收购的威胁始终存在。如果公司的股价因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而跌破应有的价值,其他公司和投资者团体可能通过购买其股份来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然后用负责任的经理和董事来取代他们,以实现公司的潜在价值。所以在英美等国家,由于公司股东缺乏监督,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委托就产生了!代理问题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得到了控制和缓解:董事、高管负有法律责任,必须向股东报告根据公司所有者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的研究!为了…的利益而行动;(1)为高级管理人员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其收入与公司业绩和股价挂钩;(2)产品市场和经理人人才市场的压力(不称职会被取代);(3)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压力(公司被其他投资者收购)。此后,鉴于完全依赖外部监督模式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英美等国开始对其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一系列改革,包括制定各种原则、准则和公司章程,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在董事会中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等。,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加强公司的内部监控,弥补外部监控不足带来的问题。(2)德国和日本的内部监控模式与英美不同,英美主要依靠外部力量来监控管理层。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侧重于对公司大股东的内部监控,外部市场尤其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监控作用很小,在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控制、小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如英美完善。德日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是股权相对集中。公司有拥有重大利益或股份的主要投资者,管理层受这些主要投资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公司)的严格监督。股权的集中使得投资者既有动力又有能力监督和控制管理层。在德国,最大的三家银行拥有上市公司的大量股份,它们还代表其他股东投票。在日本,银行通常是公开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公司间交叉持股的比例也很高。英美模式的公司控制机制与德日模式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来说,为了保证公司不偏离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太远,有许多机制可以使用,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控制措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强调,这些机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利益的集中。如果股权集中在少数投资者手中,那么他们就有足够的动机获取信息,监督公司的管理层。大的持股比例也使他们能够控制管理层。如果所有权不可能集中,就必须使用间接的监管手段,包括活跃的企业收购市场、运行良好且有竞争力的经理人才市场、债权集中(在这种情况下,监管的职能由债权人来完成)。在英美模式中,经常使用间接的公司控制手段,包括敌意收购、杠杆收购、“用脚投票”、代理战争、基于公司业绩的激励合同、法律禁止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法律保护小股东权益等。德日模式强调直接控制,董事会有更大的权力和作用,大股东有很强的直接监督权。主要股东可以是金融机构、其他非金融公司或个人。恶意收购在德国和日本几乎不存在。比如德国,二战以来只有四次成功的敌意收购。以收购取代无效管理的做法在日本也不常见。相比之下,在美国,《财富》杂志列出的美国最大的公司都被恶意收购了。由于德日企业后来居上,在全球市场上对英美企业构成极大威胁,引起公司治理专家对英美外部监控模式的反思。有专家认为,德日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得益于其有效的内部控制模式。因此,在这一时期,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模式备受推崇。然而,随着一系列损害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的不断曝光,人们逐渐认识到单纯基于某种监控方式的公司治理模式并不是最好的,只有结合两种模式的优势建立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最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3)东亚的家族控制模式。在除中国和日本以外的大多数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如韩国、香港、台湾省、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公司的股权一般集中在企业家家族手中,控股家族通常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公司的主要高级管理职位主要由控股家族成员担任。所以大股东和管理者是一体的。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使得大股东和管理者的利益一致,部分消除了欧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但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的通病是主要控股股东和经理侵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已经从控制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变为控制大股东和管理层与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四)内部人控制模式内部人控制是指公司既缺乏股东的内部控制,又缺乏对公司外部治理市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控,导致公司的管理者和员工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现象,主要存在于前苏联、东欧等经济转型国家,也存在于我国一些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上市公司中。前苏联和东欧以及其他经济转型国家有一些共同特征。比如有大量大型国企需要重组,同时又继承了原来混乱的法务部。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原有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所有者缺位的现象,但市场机制发育尚不完善,公司控制权和经理人才的有效市场不能发挥有效作用,法制不健全、执行力弱,不能有效约束经理人员, 这导致管理者利用计划经济解体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施强有力的控制,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 阅读全文()|回复(0) |引用通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