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研究生医疗保险政策

(1)学生个人缴费350元/年人,各级财政补助610元/年人。要求普通身份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学校;特殊身份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农村低保户、低保户、五保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符合扶贫保护期的人员、边境20公里以内的边民)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参保。

(二)我校研究生招生集中缴费时间:2022年10月24日14: 00—17: 00。

(3)保险缴费方式:桂林理工大学定向系统(新生使用)、金融系学费系统学生入口或金融系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新生和老学生使用)。

(4)享受本次医保缴费的时间段:2023年10月1至2023年2月1。

大学生医保费每年20元,根据修业年限一次性缴纳。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研究生不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

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1.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医保缴费包括城乡居民医保(280元)、护理保险(20元)、300元。

2.建档立卡、低保等收入家庭学生,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资助。

3.学生处通过今日校园APP发放问卷。经统计,预计第一次集中扣款将于6月5日通过学生的校园卡绑定的银行卡进行,165438。

医疗保险费用的具体收取方式:

(1)请各系研究生辅导员按照60元、40元、20元的标准向研究生收取(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40元、20元,农村教育硕士,20元,归国留学生按新生对待)。如已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剩余费用凭财务部收据缴纳。

(2)研究生辅导员代收学生医保费用后,于9月13日至9月23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到学校财务部缴纳医保费用,财务部统一开具收据。

(3)收取研究生医疗保险费时,必须填写《研究生医疗保险费缴纳登记表》,由各院系以电子表格形式保存,纸质表格交财务部和校医院进行信息核对。

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治疗

校内门诊报销比例为60%,校外转诊报销比例为50%,全年门诊报销限额为900元。

二、住院治疗

参保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可持社保卡直接到市区定点医保医院就诊,刷卡支付。未办理社保卡的大学生,补齐医保卡后可以刷卡就医。

01住院报销比例

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起付标准以上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90%

二级医疗机构80%

70%的三级医疗机构

备注:县级医院升级为三级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制为二级医院的,在收费标准未相应升级的情况下,医保仍按原级别支付;收费标准升级后,医保按升级后的水平支付。

一个统筹年度报销上限为20万元。

02

同时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即医保范围内个人缴费超过654.38+0.6万元(根据上年度可支配收入适当调整)的部分也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报销不设上限。

法律依据:

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任务

(1)设定合理的扩招目标。

各地要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就业人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年度扩招目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要逐步以当地的劳动人口为覆盖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要逐步实现当地非从业居民的覆盖对象。进一步落实居住证参保政策。

(二)落实保险赔付政策。

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与当地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扶贫、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共享,核实停保人员情况,精准定位未参保人员,形成本地区全民参保计划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补助政策。以农民工、城乡居民、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和生活困难人员为重点,加强保险服务,落实各项保险政策。完善参加新就业形式的职工缴费方式。

(3)做好跨系统保险待遇。

参保人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身份变化导致参保关系在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之间切换,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的,缴费后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定不超过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届满后中止原参保关系。

(四)有序清理重复保险。

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重复参保(制度内重复参保)或在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重复参保(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次或两次以上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投保。

重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保留就业保险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户口的参保关系;重复参保的学生,原则上保留学籍关系。跨系统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1年以上(含1年),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情况,在保留一份被保险关系的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被保险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重复参加跨系统参保,保留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参保关系。

(五)完善个人保险赔付服务机制。

全国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建成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利用全国统一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的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查询参保人员缴费情况,配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减少重复参保缴费。加大参保缴费宣传引导力度,推动服务下沉基层,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使用力度,利用移动终端、网络平台、经济平台等拓展多元化参保缴费渠道,提高参保缴费政策认知度,提高服务便利性。

参保人在缴纳居民医保费后,因在相应待遇享受期开始前重复缴费,或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时,可同时为个人申请退款。治疗期开始后,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不退回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受助人员,可根据申请,按照需要终止参保关系的缴费渠道完成退款;灵活就业人员每年缴纳一次职工医疗保险费后,在职期间随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可根据申请退回其在职后当年剩余月份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其他情况,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退费和不退费的具体情况。

(六)加强财政补贴管理。

除参保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需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跨系统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1年以上(含1年),且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按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处理后扣除居民医保当年重复参保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