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1.具有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高新区)常住户口或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居住登记;
2.在市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3、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我家在市区没有住房;
5.符合人才类别要求、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人才标准条件且在市区无房的自由职业者,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出具失业证明后,也可申请安置。人才本人及家属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申请报名,只能购买一套人才公寓。已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购买人才公寓。
一、应届毕业大学生的报考条件
1,属于国内普通高校招收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毕业年度在校本科生,毕业年度在校研究生,或毕业年度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及以上;
2.有青岛市户籍;
3.已与青岛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
二、全职工作人才的申请条件
1.青岛市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按规定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属单位在青岛引进的人才,至少要缴纳青岛市城镇职工医保;租赁人才住房可放宽至青岛引进的重点行业和全职工作、缴纳个税的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
2、国内高校,本科教育人才需要具有全日制大专及本科学历;研究生人才需要取得相应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技术人才需要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均纳税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型人才应为第一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一次性投资654.38+0万元以上,年纳税654.38+0万元以上或在本市从业人员654.38+00人以上的企业;
3.具有青岛市户籍或青岛市有效《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才须持有本市有效的工作和居留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划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造房屋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