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福建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校”要求,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确保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福建师范大学(GB代码:10394),是福建省省属重点本科院校。注册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旗山校区校址为福州大学新校区。福清校区注册地址为福清市龙江校区新村1号。人民武装学院的校址是:福州市仓山区侯伶路48号。软件高职人才实训基地的学校地址为: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后区。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四条福建师范大学2009年招生计划(含各校区、各校)已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省(区、市)具体招生计划、学校地址和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办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专业准入条件

第五条报考外语和汉语作为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合格者方可填报外语和汉语作为外语专业。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考生,其他专业不限于考外语的考生,但学校只安排以英语为基础外语的教学。

第六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应不低于110;报考对外汉语教学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

第七条五官正常,言语清晰,男生身高1.60米以上,女生身高1.50米以上的考生,优先录取师范类专业。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师范类专业的考生,以及今后需要从教的考生,不要填报师范类专业。

第八条填报对外汉语专业的考生要求普通话标准。本专业优先考虑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的考生。男生身高在1.65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55米以上。

第九条旅游管理专业优先录取男生1.70米以上,女生1.58米以上,形象气质良好的考生。

第十条报考国防教育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视力4.5以上,身高男生1.62米,女生1.60米。

第十一条体育专业录取要求以章程和考生所在省份体育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高水平运动员和运动训练专业的招收,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应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二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按照福建省有关规定招收学生。

第十三条除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确定的投档比例,采用专业级差分配的原则(第一专业志愿和其他专业志愿设置一个5级级差,其他专业志愿和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设置一个2级级差,按分数从高到低分配)。在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会综合考虑考生在相关学科的成绩和特长,择优录取。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艺术、体育类专业,不采取专业级差原则,而采取专业明确原则。

第十六条音乐学专业(国家基地班)与其他专业在同一批次、同一院校代码招生的,优先录取报考第一专业的考生。如果这些考生没有被基地班的专业录取,其第二专业将被视为第一专业,与其他考生一起调配。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学校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在文化测试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分配。在专业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考生可比的文化考试成绩和特长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督导室、招生督导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学校部分专业按类别招生,每个专业类别包括几个不同的专业,部分专业既包括师范专业,也包括非师范专业。按招生类型录取的考生,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具体专业排序。

第二十二条各专业学费严格按照福建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姐妹专项基金、杨永辉、杨永泽昆中专项基金、林圣宗先生奖学金基金、陈奖学金基金、真维斯奖学金基金、兴业银行慈善奖学金、关心下一代产业奖学金、春晖奖学金、南方国际奖学金。对于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采取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救助措施。学校还专门制定了优秀新生奖励办法,鼓励优秀考生填报我校志愿。

学校有师范专业奖学金,考上师范专业的学生享受该奖学金;按类别录取的师范专业学生,入学后不享受奖学金。梳理具体专业后,就读师范专业的学生将开始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同时按规定一次性补发梳理专业前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其进行复试。达不到要求或以欺骗手段取得录取资格者,取消其录取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合格毕业生授予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福建师范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六条学校网站:

联系部门:福建师范大学招生办

联系电话:0591-22867412,22867413。

(5月至8月正常工作时间开放)

电子邮件:zszx@fjnu.edu.cn

邮寄地址:福建福州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

邮政编码:350108

录取结果查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前的规定如与章程不一致,以章程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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